玻璃期货的玻璃期货是指会员和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应当平仓其非法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头寸的强制措施。
当会员和客户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强行平仓其头寸: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超过限仓规定的;
(3)进入交割月的自然人持仓;
(四)因违规被交易所强行平仓的;
(5)按照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强平仓的;
(6)其他应强行平仓的。
会员在强制平仓前应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期限外,将在开盘后至10:15之前。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平仓的,交易所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强制平仓。
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强制平仓价格。
如果由于涨跌限额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天完成所有强制清算,剩余头寸可以推迟到下一个交易日,直到清算完成。因此,损失由会员或客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