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期货风险管理该系统分为保证金制度、涨跌限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六类。
(一)保证金制度
玻璃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根据玻璃期货合同,交易所在一般月、交割月前一个月、交割月的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比例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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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涨跌制度
玻璃期货合约的日涨跌限额在前一个交易日结算±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天,涨跌幅度是期货合约实际实施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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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仓制度
玻璃期货交易对期货公司成员、非期货公司成员和客户进行单边计算,以控制市场风险。
在玻璃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交割月前一个月)、交割月前一个月、交割月三个期间,对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制有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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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户报告制度
玻璃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客户持有的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和头寸。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头寸报告水平。
期货公司会员应对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五)强制平仓制度
强制平仓是指当会员和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应当平仓非法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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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指定的会员高管或客户提醒风险,发出风险提示函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以提醒和解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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