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月的特殊性
(1)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
禁止将自然人客户的头寸带入交割月。
建议自然人客户不要将头寸带入交割月。因为在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后,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可以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提前到交易所交割;因此,持有多头合同的客户在进入交割月后随时都会面临强制交割的风险。因此,如果买方客户不准备交付,他们应该在进入交付月之前尽量平仓。
(2)上海期货交易所
自然人的头寸可以进入交割月,但必须符合手数的调整。
铜、铝、锌合约从交割月第一天开始的头寸和平仓数量必须为5倍,黄金合约从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天开始的头寸和平仓数量必须为3倍,白银合约从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天开始的头寸和平仓数量必须为2倍,螺纹钢、电线、热轧卷合约从交割月第一天开始的头寸和平仓数量必须为30倍。橡胶、石油沥青可带入交割月,无需调整倍数。燃料油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是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交割月前一个月不需要调整倍数。
交易所规则要求客户在进入交割月前1月和交割月前调整头寸数量,否则交易所将在下一个交易日10:15持有零星头寸am此前,非法持仓被强平,因强平而产生的利润由交易所保留,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中金所
当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自然人可以交割现金。
(4)交割月限制
强烈建议自然人客户不要将合同带入交割月,因为商品期货在交割月后受手数、保证金比例、交割方式等限制较多。
交割结算价
(1)商品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有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2)股指期货合约是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