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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管理实施细则颁布日期:1999-11-24执行日期:1999-11-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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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99-11-24

执行日期:1999-11-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加强和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贷款对象。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依法取得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明,并按照本细则开立单位定期存单。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操作程序,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质押贷款开立和使用。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贷款人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银行)申请质押贷款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持有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明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证明。

第六条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需要开立和确认单位定期存单时,应当认真审查贷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确认、登记、保管、挂失、注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写书面申请。除了了解和审查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外,贷款人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文件和材料,以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一)开户证明书,包括借款人或第三所有的开户证明。

(2)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银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开户证明书为第三方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同时提交第三方同意使用开户证明书的协议。协议应当说明委托贷款人向存款银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内容。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章或密码。

第八条贷款人取得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后,应当认真审查和核对。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调查和了解出质人和存款银行,特别是其他银行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经审查同意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当向存款银行提交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和委托书,并向存款银行申请开具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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