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贷背黑锅银行过错侵犯名誉权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案件分析
2012年11月,丁X因资金短缺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贷款申请手续完成后,银行客户经理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结果发现丁X在商业银行有不良信息记录,银行拒绝了丁X的贷款申请。
丁X随后去商业银行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2007年,银行工作人员刘某、王某(现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明知他人以丁X的名义申请贷款,不但不制止,反而提供了便利,非法发放贷款。事后,刘某、王某未时收回贷款,导致丁X被列入贷款黑名单。银行迅速承认丁X因自身过错造成不良信用记录,并及时消除了丁X的不良信用记录,但拒绝赔偿损失。谈判失败后,丁X起诉商业银行。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命令某商业银行赔偿丁X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根据民法典,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发展的背景下,个人银行信贷成为声誉保护的对象,公民、法人社会评价包括道德、风格、质量和商业声誉,特别是商业声誉不良记录不仅能给公民、法人带来精神打击和挫伤,还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家商业银行忽视了本单位员工的工作管理,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调查系统报告了丁X不真实的欠款信息,导致丁X信用记录不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构成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