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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指引》、《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细则,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银行风险管理工作职责(修订稿)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专门设立了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了银行风险管理细则。详情请阅读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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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管理职责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提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专门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评估、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由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有一名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在委员会选举,并通知董事会。

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在此期间,如果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委员会将自动失去资格,董事会将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和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公司风险政策;(2)定期评估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水平;(3)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4)监督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用和市场品尝方面的风险管理;(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准备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并提供公司风险的书面信息。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估,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指导公司管理层的风险管理。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所有成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的决议必须由全体成员的一半以上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者非现场举行,表决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以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由有关部门支持。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程序、投票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签署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当书面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出席或者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法律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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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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