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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1.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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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严重危害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经营、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派出机构批准,可以区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等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之日起三日内终止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依法宣布破产的银行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监管措施

处置有风险的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依法接管、重组、撤销和破产。

(1)接管。银行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情况下,对银行采取的整改措施。接管期限不得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具体的重组计划(或重组计划),改变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使银行金融机构摆脱财务困难,继续经营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信心和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影响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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