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持票人持汇票承兑时无条件支付的一种票据。谁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接下来,三四网的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发行银行汇票必须记录以下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字样;(二)无条件支付承诺;(三)确定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字。
银行汇票未记录上述规定之一的,无效。
“银行汇票”字样是汇票句子,是区别于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实际上,它印在汇票的前面,不需要银行单独记录。
无条件支付承诺是支付句子。实际上,它已经印在票据的正面,比如”凭票即付”等待,银行不需要单独记录。
汇票上确定的金额必须确定,只能以金钱为目标,汇票金额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的,发票银行可以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发行现金银行汇票,发票银行收到申请人存入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填写出票金额,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出票银行应用压数机在银行汇票第二联(正联)出票金额栏中打印出票金额的小写金额。出票金额不得变更,变更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是银行汇票申请中填写的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可以是个人或单位。收款人名称不得变更,变更的银行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变更,变更的银行汇票无效。
除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外,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填写代理支付银行名称。
申请书备注栏注明”不得转让”出票银行应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中注明。
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汇票的商业银行,在向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区签发汇票时,应当填写代理支付银行的名称,并在汇票备注栏注明”不得跨地区转让”字样(区是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在向未设立的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将资金转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在汇票和终止通知中填写的行号后加盖”请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XX行”(行号)戳(可提前盖好备用)。
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跨省、市区使用汇票的,出票行不办理**需要通过联行业务**联行转让的,在汇票和终止通知中填写的出票行号后加盖”请划付XX**联行行号行”戳(可以提前盖好备用)。
填写的银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必须在第二联(银行汇票正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出票银行完成上述项目后,将银行汇票正联和终止通知交给申请人,出票行为完成。背书是指记录相关事项并在票据背面或粘贴单上签字的票据行为。银行汇票持有人将票据权转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以背书的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