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担保人,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直到银行承兑汇票。那么,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许多人对汇票承兑知之甚少,跟随小边了解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人的责任。
《中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有人享有的票据权承担担保责任,但被保证人债务因票据记录不足而无效的除外;还规定,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未付款的,持有人有权向保证人要求付款,保证人应全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和性质如下:
(1)担保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而言,包括主债务人的支付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就票据担保债务而言,它不是一定的义务,可能是支付义务或偿还义务。什么样的义务需要根据被保证人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此,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即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一致性。
(2)担保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也是一种票据行为。因此,从担保行为的角度来看,票据担保具有从属性,作为担保债务,从担保债务,责任是从属性责任;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看,票据担保是独立的,作为票据担保债务,相对独立于担保的票据债务。基于此,也可以说,保证人的责任是票据保证中的独立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责任不仅与被担保人的责任相同,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表明责任的性质、范围和效力的一致性,即内容的一致性。但是,虽然两项责任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但毕竟是两项分别设立和履行的债务,即担保债务和担保债务,两者不能合二为一。因此,有必要在两项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顺序。连带责任表明,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即履行义务的同位性。
《票据法》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记录以下事项:
(一)表示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及住所;
(三)被保证人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字。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未记录前条第(三)项的,承兑人为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