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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单与客户存单不一致银行是否该兑付

向银行存款的,银行会给予客户存款单,并保留底单,客户如果要取款的,需要底单和存款单一致才能取款。那么,底单与客户存单不一致银行是否该兑付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向银行存款,银行将向客户提供存单并保留存单。如果客户想取款,他们需要与存单一致才能取款。那么,银行是否应该支付与客户存单不一致的存单呢?今天,三四网整理了以下内容,回答您的问题,解答您的疑问。我希望这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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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江西省村民邱某**县农村信用社某营业所(以下简称营业所)存款4万元,存期6个月。2015年8月2日,邱某持存折到营业所要求转存,但被营业所拒绝。营业所称:根据营业所内部记账凭证,邱当天只存了1.4万元。当时值班业务员王检查存款输入电脑时操作失误,将1.4万元打印成4万元。双方争执失败,邱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营业所支付4万元存款本息。

[法律解释]

邱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明材料:一份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定期存单》,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储合同关系,金额为4万元。另一份是村党支部书记邹的在场证明,证实邱存入营业所4万元。被告只提交了营业所的内部清单,即存款凭证,证明原告的存款金额为1.4万元。

法院认为,存单是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凭证。存款到期后,存单持有人有权要求存款人支付本息。被告营业所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其提交足够的存款凭证记录的金额。邱提出的提款和转账原因不能成立1.4万元的内部会计凭证,应当承担按照存款凭证记录的内容支付的义务。因此,法院裁定原告邱持有的《农村信用社定期存款存单》是存款的有效凭证。被告营业所在地判决生效后10所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兑现。自2015年2月1日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4万元,直至付清。

本案是一起普通存单票据纠纷,原被告证实了自己主张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根据199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或者仅以金融机构记录内容和上述凭证记录内容为由,法院应当确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存款关系,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支付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被告营业所主要应对无真实存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邱只需提供无缺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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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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