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未约定担保份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