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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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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关于中国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办法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根据有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批准试点(以下简称”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注册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让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经营范围,一是经批准的中国试点银行可以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定期登记的银行可以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门一登记;二是中国试点银行可以直接开立或取消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三是中国试点银行可以直接向债务人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确定

所有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中资试点银行都可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试点工作。

第五条近两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没有重大违规行为,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相关业务统计数据可以准确、及时地以标准文本格式提交。

第七条中资试点银行的外汇从业人员,应当经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将以下材料向北移动

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以标准文本格式提交相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中资试点银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中资试点银行应当在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管理部报告上个月发生的事情”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更反馈表”。

第十一条经定期登记的中国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或变更,应在下个月定期提交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履行合同后应当定期注销。

第四章开户,注销账户

第十三条中资试点银行可以自行开立或者取消本行项下的国内外汇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本专户。还款专户必须经北京市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当按照《国内外汇账户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监督贷款专户和还款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份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费用,资本项目费用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六条中资试点银行应当定期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告上个月开立或者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应当在北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经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企业可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购汇还款、异地还款、逾期还款、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一批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按照正常还款计划以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延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账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有关内容条款和《外汇销售和外汇支付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发布)审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检查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还本付息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外汇管理部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中资试点银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中国试点银行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北京外汇管理部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可以暂停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当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向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4月1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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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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