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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担保合同之限额保证责任

●案例 2000年12月7日,被告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某分中心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被告唐某为被告袁某提供担保。被告袁某于2003年7月21日开始透支,共计本金14 019.35元,利息1…

    ●案例

    2000年12月7日,被告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某分中心申请牡丹信用卡,被告唐某为被告袁某提供担保。2003年7月21日,被告袁某开始透支,共计本金14 019.35元,利息1 821.07元,总本息15元 840.42元。2004年6月22日,原告多次催收失败,向法院请求裁决。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唐在两年担保期后透支被告袁,但不承担担保责任和担保责任的限额,不能成立。被告唐作为被告袁的担保人,应当对使用牡丹信用卡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信用卡纠纷案件一般包括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基本法律关系,即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贷款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即持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毫无疑问,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后透支,未按规定及时返还透支金额和利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争论的焦点是保证人是否应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和担保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保证人是否应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信用卡纠纷中保证合同的性质。

    《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分别就单一主合同签订担保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贷款合同或者商品交易合同签订担保合同。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在经济活动中签订最高担保合同。所谓最高担保合同,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确定债务人连续债务的最高限额,担保人在此限额内履行债务的协议。最高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与一般担保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最高担保是为未来债权提供担保,但担保的债权是否实际发生并不影响最高担保合同的生效;2。最高担保的债务是未来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债务,但不是若干债务的简单总和,但担保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余额;3.担保金额最高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可债权余额,具有限制性。

    信用卡纠纷中的担保合同是典型的最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签订时,主债权债务未发生。保证人只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持卡人不确定的透支债务承担有限的保证责任,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由两个方面限制:一是保证期限限制;二是保证金额限制。笔者分析了银行和担保人持有的观点。

    1.信用卡纠纷保证合同的保证期  这里的担保期不是指严格意义上的担保期,而是指合同中独特的决算期。所谓决算期,是指被保证债权发生期的最高保证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决算期确立了最高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债务余额)和担保合同的担保期,对双方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直是银行和担保人争论的焦点。

    担保人认为,信用卡的决算期是信用卡的有效期;银行原则上将决算期定为信用卡的有效期,但通过格式条款(公司章程或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迫使持卡人继续使用默示卡,无限期延长决算期的临界点,将决算期定义为持卡人透支后向银行发出催收通知。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牡丹信用卡有效期为2年。持卡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更换手续。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牡丹信用卡有效期为2年。持卡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更换手续。持卡人不想到期换新卡的,应当在到期前一个月书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新卡。作者认为,虽然决算期不是保证期,但它是保证期的起点,决算期的变化应视为保证期的变化。我们不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持卡人和银行改变决算期是否合法,但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和银行协议变更决算期,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决算期变更不对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只在原决算期内承担担保责任,这应该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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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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