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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应否按银行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案情]:2003年10月2日,刘某向谢某借款58000元,当时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刘某向谢某所借58000元在200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超过2003年12月20日没有还清所借款项,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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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10月2日,刘向谢借款5.8万元。当时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2003年12月20日前,刘向谢借款5.8万元一次性还清,2003年12月20日以上未还清贷款,贷款期间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刘未能按时还款后,谢起诉法院要求刘偿还贷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利息。原因是刘和谢的利息协议不明确。在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中,既没有银行利率的协议,也没有银行利率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刘某与谢某的约定不清楚按银行和利率计算利息果支付利息协议不明确,则视为不支付利息。

一种意见认为刘应该支付利息。原因是刘与谢之间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支付利息协议明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没有或者不明确支付利息协议,而不是利息的计算方法。就本案而言,双方在约定时对应的利息有明确的义,由于双方的表达问题,如何计算利息显然不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说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评析]:

作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刘应该支付利息。

首先,分析民法原则。民法用于规范公民与法人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不同于调整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国家意志决定),民法遵循的基本理论是私法自治,即意义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所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建立、变更和消除,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国家原则上不干预。当然,这种私法自治是建立在不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的基础上的。当然,这种私法自治是建立在不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的。本案中,刘与谢签订的还款协议完全是出于双方的自愿,约定的内容与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没有背道而驰。我们说这个协议是有约束力的。

同样,民法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遵循诚信的道德标准,即民法的诚信原则。这一原则在国家民法中明确规定,现代民法将诚信原则视为皇帝条款。回顾本案引发的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这句话,我们还原了刘与谢签订协议的初衷。谢借给刘5.8万元,要求刘在200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果期限内没有还清,借给刘的5.8万元将计算利息,刘同意谢的意思。刘对贷款的承诺是在期限内还款,如果不还款,贷款可以计算利息。至于如何计算利息,刘和谢的协议是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在这里,根据私法自治和诚信原则,刘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应该向谢支付利息,因为未偿还贷款的后果是刘在签订协议时知道的,诚信原则的关键是一旦当事人设定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意味着不撤销,除非当事人不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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