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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后消费,经营者未保存签购单被判担八成责

张女士于2005年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07年11月21日,张女士的丈夫带着这张信用卡外出办理相关业务时将其丢失。下午1时左右,张女士的手机先后收到两条大额消费信息。在确认自己的卡被盗后,张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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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张女士在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2007年11月21日,张女士的丈夫带着信用卡外出办理相关业务时丢失了信用卡。下午1点左右,张女士的手机收到了两条大消费信息。张女士确认自己的卡被盗后,及时向银行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当天12时37分,警方发现盗卡人在南开区一家烟酒店花了6300元。12点44分,这家烟酒店又花了5250元。此后,盗窃者从未被逮捕。

张女士随后起诉了烟草酒店的经营者和银行。她说,虽然她没有设置信用卡消费密码,但商店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审查和签名的义务,有明显的过错。与此同时,银行没有履行其应有的管理义务,要求法院命令被告赔偿其损失超过1.1万元。

在审判过程中,张女士改变了诉讼请求,只要求商店经营者赔偿,并放弃了向银行索赔的权利。张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陈述了公安机关对商店经营者的调查记录。该记录证实,经营者曾表示,持卡消费时的交易订单已丢失。代理人证明,经营者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相关交易账单的义务,也没有履行检查签名的义务。

案件审理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命令烟酒店经营者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的80%,即9240元。

为什么张女士的经济损失主要由商店经营者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认为,虽然商店经营者表示,他们已经核实了客户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一致,但根据中国**由股份有限公司制定POS银行卡业务合同的安装和验收规定,商户应保存至少一年的交易订单和交易相关原始凭证,商店经营者未向法院提交相关原始凭证,因此,法院不接受经营者的主张。经营者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法官还表示,张女士是信用卡的所有者,但她违反了银行的规定,将信用卡借给他人,导致信用卡丢失后刷卡。因此,张女士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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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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