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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定性

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定性以下由巴彦淖尔律师为你解释:我国现行中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是以定罪处罚的,刑法同时又规定了,但是,对于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刑法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理论…

伪造信用卡并定性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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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巴彦淖尔律师解释: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是以伪造金融票据罪定罪处罚的,刑法还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但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处理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也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有人认为伪造行为与使用行为有关,应当从重罪处罚。但是,由于伪造金融票据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相同,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以涉及犯罪的结果处罚。也有人认为信用卡属于金融票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盈利目的,客观上有伪造行为,无论是否使用,都应视为伪造金融票证罪。还有人认为,伪造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虽然涉及犯罪,但不应按一罪并罚。

因为:

首先,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理论上涉及犯罪的要求。这是因为从行为人的主观分析来看,伪造信用卡和使用信用卡的目的应该基本相同,即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非法占有,这符合涉及犯必须犯罪目的的主观要求;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分析来看,虽然行为人客观地实施了伪造和使用行为,但伪造和使用行为都符合信用卡欺诈的客观特征,也就是说,伪造行为完全包含了信用卡欺诈的客观要素。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对伪造信用卡、使用信用卡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按照刑法理论上涉及犯罪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

其次,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处理伪造信用卡和使用行为,但刑法明确规定了类似的伪造货币行为。刑法第十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伪造货币、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根据本规定的分析,刑法以初始行为(即伪造行为)为定罪依据,处理伪造、销售或运输行为。由于伪造信用卡和使用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犯罪,构成信用卡欺诈,根据处罚原则,应吸收轻罪,但由于法定最高刑罚规定完全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伪造,伪造行为作为认定的基础并不错,因为伪造信用卡的目的是盈利,具体使用行为反映了行为人的盈利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伪造信用卡和使用情况是指同一行为主体既实施了伪造行为,又实施了使用行为,使用的信用卡是先伪造的。事实上,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并不是那么简单相当复杂,这需要我们仔细分析,以便正确定罪和量刑。

对于伪造和使用不同行为主体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共同的故意,伪造者和用户都可以伪造金融票据罪,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与同一行为主体实施伪造和使用相同。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意图,伪造者应以伪造金融票据罪定罪处罚;用户(知情)的行为属于使用伪造信用卡的,应以信用卡欺诈罪定罪处罚。

虽然同一行为主体既实施了伪造行为,又实施了使用行为,但伪造和使用的不是同一张信用卡。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行为人被认定为伪造金融票据罪和信用卡欺诈罪,并予以处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伪造行为与使用行为没有刑法理论关系,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不是针对同一张信用卡,即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的信用卡,这对社会有许多危害,因此,行为人实施数罪并罚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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