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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卡养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

魏女士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了寻求资金扳本,在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魏女士仍然先后在工商、农业、建设等多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套取赌资。当前一张卡到期后,便用后一张卡透支偿还,即“以卡养卡”。…

案例

  魏女士因赌博欠下了巨额债务。为了寻求资金扳本,魏女士在知道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在工商、农业、建设等多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取赌资。当前一张卡到期后,用后一张卡透支偿还,即以卡养卡。这样的循环,亏空越来越大,最终达到22万多元。由于严重的逾期透支,银行已经向她收取了三次以上,但由于失去了一切,所以在半年内,没有支付本金和利息。近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魏女士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魏女士认为,她只是拖欠银行贷款,也没有说未来不归还本息、滞纳金等,不应该根据犯罪来处理。

  分析

  法院的判决并非不当,即魏女士确实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虚假身份证明欺诈信用卡;(2)使用无效信用卡;(3)使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其中一种行为,且金额较大,就构成犯罪。

  魏女士的行为与恶意透支完全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知道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逃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3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视为恶意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金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金额巨大

  相应地,魏女士有相关要求:透支的目的是进行非法赌博活动,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严重逾期透支,银行三次以上仍半年;金额超过22万元,属于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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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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