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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网络支付新规的内容与特点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这个备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出台。 今年7月31日,央行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备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出台。

 

  今年7月31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引起了全社会的热烈讨论。专家学者认为,草案回归网络支付业务的本质,明确支付机构的定位,有利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然而,一些金融消费者和从业者误解了这种方法。网上购物者担心他们的网上消费和支付行为受到过度限制,而第三方支付机构认为他们遭受了历史上最严格的监管。

 

  那么,经过广泛深入的讨论,《办法》有哪些变化呢?我们看到,本办法坚持依法监督、适度监督、分类监督、协调监督、创新监督的原则,明确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的监督要求,充分考虑行业现状,尊重市场创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五个月前的草案相比,官方版本的《办法》主要修改和改进了支付账户和支付机构的分类,为下一步的探索和创新发展留下了灵活的空间。

 

  综上所述,本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概念定义。非银行支付机构是什么?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机构。这明确了支付机构的两个核心要素:一是支付机构应取得支付营业执照;二是支付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更不用说银行了。因此,第三方支付是支付市场的补充,协助商业银行开展支付结算业务,与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

  那什么是网络支付业务呢?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的活动。这个听起来有点模糊的定义定义了网络支付的业务边界,并向我们传达了一个信息:目前,更常见的线下扫描二维码支付行为尚未得到央行的认可,不属于网络支付业务。

 

  二是回归业务本质。本办法强调,支付机构应遵循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服务,为社会提供小型、快速、方便的小额支付服务,这是支付机构的基本定位。这就要求支付机构不要忘记初衷,回归本质,以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不要经营或伪装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金融管理、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访问等业务。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在线支付服务,可以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也可以根据本办法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那么,支付账户的本质是什么呢?本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反映的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与预付卡中的余额完全不同。预付款价值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远低于货币,不受存款保险保障。一旦支付机构存在业务风险或信用风险,可能会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或回兑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多次出现。

 

  第三,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对支付账户和支付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一是优化个人支付账户分类,从征求意见稿的综合账户和消费账户扩展到Ⅰ类、Ⅱ类、Ⅲ三类账户的相应身份验证方式、余额支付功能和限额各不相同:Ⅰ开立类账户只需通过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开户过程最方便,但仅用于消费和转账,累计付款限额为1000元;Ⅱ非面对面面对面的,至少要通过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功能也是消费和转账,但限额每年增加到10万元;Ⅲ除别账户最强大,除消费和转账外,还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年累计限额为20万元,但至少需要5个外部渠道来验证身份。

  二是对支付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将支付机构分为A、B、C对于高级支付机构,在客户身份验证、账户转账功能、日交易限额、快速支付验证、个人卖家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差异化措施。如A、B在安全认证水平不足的情况下,类机构客户的单日交易限额可分别从5000元增加到1万元、7500元。

 

  四是加强风险防范。近年来,网络支付领域存在许多风险和隐患。本办法重点从客户类型、身份验证方法、交易行为特征、信用状况等五个方面对支付机构提出要求,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体系和机制;根据客户风险评级、验证方法、交易渠道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交易监控体系,及时控制疑似风险;充分提醒客户潜在风险,及时披露犯罪分子的新犯罪手段,加强安全教育,在与其他机构合作销售金融产品前,必须充分了解合作机构信息,充分提醒客户;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目的和范围,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提高交易验证方法的安全水平,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本办法还要求网络支付系统设施、数据备份和技术规范,并要求支付机构制定应急预案。

 

  五是保护客户权益。根据支付机构客户权益保护的不足,本办法明确了四个要求:在知情权方面,明确提醒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的重要事项,确认客户充分了解和清楚了解相关权利和责任,每年1 上一年度客户投诉和风险事件报告在月底前公布;在选择权方面,客户应充分尊重客户的真实意愿,客户应独立选择支付机构和收付方式,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犯客户的独立选择;在信息安全方面,制定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特别强调采取有效措施监督,防止客户信息泄露或资本损失;在资本安全方面,及时处理错误、纠纷和投诉,建立健全风险储备和客户损失赔偿机制,不能有效证明客户造成的资金损失,应当提前或者无条件赔偿。

 

  草案发布后,我写了一篇文章中央母亲是金融消费者的母亲,认为相关措施突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果然,央行很好!

 

  总之,《办法》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内容丰富。纵观全文,我认为《办法》一贯大精神,这也是修订后官方版的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坚持原则与灵活性的统一。账户实名制是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金融体系,是各种经济活动的基础,是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因此,坚持实名制是本办法的重要原则。本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支付账户。但在客户身份验证方面,本办法列出的验证渠道非常丰富,不仅包括公安、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建设、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铁路、电力、电信、水、气、航空等公司和信用调查机构。由于这些机构运行数据库或系统,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多渠道交叉验证将更加灵活。经央行同意,一些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也可以创新其他方式来验证其身份。

  本办法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清算职能。原则上,支付账户和非同名银行账户不能相互转账,但有一个洞:一些机构,如A”类且Ⅱ类、Ⅲ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在支付账户和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转账。

 

  二是坚持安全便利的统一。网络支付已经飞入人们的家中,许多人担心单日限额管理会影响日常消费。根据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考虑,本办法仍设定单日累计限额: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两种以上要素的交易,单客户每日限额为5000元;验证交易不足两种要求,单客户每日限额为1000元。但对于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支付交易,如采用两种以上要素进行验证,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独立约定限额,大胆的客户可以反复无常消费。

  事实上,央行的初衷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考虑到支付账户余额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事实上,根据代表性支付机构的数据,2014年 支付账户余额全年支付,共计5万元 80.13%的个人客户80.13%。因此,《办法》日累计限额管理措施可以满足大多数客户的实际需求。也就是说,大多数客户的在线支付行为,即使只通过支付账户,也不会受到影响。此外,客户使用银行账户支付,如银行网关支付和银行卡快速支付,不受支付账户限额的限制。

 

  因此,无论你在双十一上网还是情人节买,iPhone 6S当礼物,想买就买,消费支付的体验还是很棒的!

  虽然对金融消费者影响不大,但《办法》将对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总体而言,本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定位和业务边界,加强标准化、差异化管理,鼓励创新,有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将是资本实力、技术能力和市场份额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最佳时机。大型支付机构将继续扩大市场份额,最终可能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对于那些只有许可证、缺乏优势和特点的小型支付机构来说,这将是最糟糕的时代。业务管理的加强和业务模式的限制将直接压缩他们赖以生存的灰色空间,支付许可证的价值也将下降,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可以预见,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模经济效应将进一步显现,一轮大规模洗牌将不可避免。

  因此,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进一步认真落实措施精神和要求,加强业务管理和技术创新,提供安全方便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做中国支付市场补充,做互联网金融链接,做包容性金融实践者,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浪潮中找到正确的定位,健康发展。

  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前,央行于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银行账户服务管理的通知》。应该说,央行正在按照同业务、同规则要求商业银行和互联网公司的网上支付。无论是银行账户还是支付账户,只要提供安全方便的金融服务,都是好账户。在央行和有关各方的努力下,跨越商业银行和支付公司,实施更强大、更安全的在线支付和线下支付账户体系。

  新年即将来临,更多精彩的东西正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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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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