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老贺说法》和大家分享了一个经典案例:王出于哥们的忠诚,把信用卡借给了没有还款能力的刘,最后还不了银行欠款。..王、刘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罪?大多数参与投票的人认为他们构成了信用卡欺诈的共犯,有些人认为只有王构成了信用卡欺诈或只有刘构成了信用卡欺诈。那么,如何评价王、刘的行为呢?
首先,让我们了解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上述中国刑法关于信用卡欺诈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王、刘的行为属于信用卡欺诈恶意透支的情况,那么如何判断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呢?
法条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资金,不能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避、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五)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大;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特别大。 恶意透支金额是指持卡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拒绝返还或未返还的金额。发卡银行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案件分析王、刘构成信用卡诈骗共犯。理由如下: 首先,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开卡人,王有义务妥善保管和合法使用信用卡。然而,当他知道自己的朋友刘的免费还款能力时,他仍然把信用卡借给刘,让刘恶意透支他的信用卡。他的行为是间接故意的。 其次,刘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实际用户,在知道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大肆透支个人消费信用卡,属于直接故意。最后,王和银行实际上属于民事贷款关系,银行只能收取卡人王,王收到银行收款后,不仅没有偿还银行欠款,最后与刘讨论私下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收款。可以看出,两人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王、刘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其次,在我院处理的许多信用卡欺诈案件中,许多嫌疑人认为信用卡欺诈是一件小事,欠银行的钱没关系,但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让我们来看看信用卡欺诈的刑事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如果你不幸涉嫌信用卡诈骗,这不是一件小事,你的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限制,你将面临巨额法院罚款。 透支信用卡消费可能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但我们必须了解透支信用卡的法律风险。这里有一些建议:
(1)不要随意出借信用卡;
(2)透支金额超过1万元时,要格外小心,及时偿还欠款,否则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
(3)变更预留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
(4)信用卡丢失后,应及时挂失。
(5)信用卡不想用的时候,要及时去银行注销。
(6)找别人的信用卡,不要贪小便宜试图破解密码。
(7)因资金困难暂时无法偿还欠款的,应及时联系发卡行,并在银行报案前通过其他方式与银行协商。
(8)信用卡懒惰的人注意到,等待你的可能是监狱之灾,而不是简单的民事诉讼。
信用卡有风险,透支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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