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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究竟谁担责 详解四大争议帮你支支招

昨天,吴平(化名)拿到法院最后的判决书终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不久前,他的银行卡被盗刷21万余元。尽管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但是盗刷的钱早被用得一干二净。 为了追回这笔钱,银行成为了他状告的第一被告…

  昨天,吴平(笔名)得到了法院的最终判决,终于松了一口气。不久前,他的银行卡被盗了21万多元。虽然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但被盗的钱已经被清理干净了。

  银行成为他起诉的第一被告,以追回这笔钱。

  近日,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银行除全额赔偿被盗刷21万余元外,还必须支付相应存款的活期存款利息。

  事实上,类似的盗窃案件窃案件时有发生。当储户遭受经济损失时,银行总是向储户推卸责任。作为持卡人,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后,如何积极收集证据和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什么情况下,被盗刷的损失需要由持卡人自己承担?在什么情况下,损失应该由银行承担?记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案情回放 

  今年1月,吴平的银行卡在ATM在机器上取款时,一群犯罪集团无意中窃取了卡号和密码。犯罪集团安装在ATM机器上的读卡器和旁边的摄像头窃取相应信息后,制作了一张伪卡。

  1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叶某用伪卡消费,在珠宝店购买价值213260元的千足金,并立即卖给其他珠宝公司。

  十天后,吴平查询银行卡,意外发现21万多元的存款不见了。吴平立即报警。

  经过三个月的调查,警方终于逮捕了犯罪集团的所有成员,罪犯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被盗的钱已经被浪费了。

  吴平认为,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银行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全额赔偿储户损失2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盗刷

  刑事案件是否侦破了储户胜诉的关键

  昨日,记者从上城、江干等区法院了解到,去年这些法院都受理了几起盗窃案件。

  其中,大多数个人起诉银行。一些涉及信用卡案件的银行也起诉个人追偿债务。

  在已审理的案件中,个人起诉银行获胜的案件并非独一无二。法官表示,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银行通常要求全额赔偿储户的经济损失。

  证据如何充分?有关法官表示,由于盗窃案经常涉及犯罪团伙制作伪卡等犯罪情节,其案件的刑事认定已成为持卡人胜诉的重要证据之一。

  吴平案律师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表示,在民事诉讼中,最难确定的是储户是否真的被盗。以刑事认定为依据的,可以追究银行的安全失职责任,然后追偿。

  上城法院的一名法官建议,一旦储户被盗,他应该立即向警方报告。一旦警方逮捕了嫌疑人,就可以证明储户被盗的事实。

  然而,一旦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嫌疑人是否被逮捕,案件是否被解决,持卡人完全处于被动状态,以证明只能完全依靠运气。那么,在持卡人被盗后,你只能祈祷罪犯每天早日被捕吗?此外,还有其他补救措施和证明措施吗?

  记者在杭州市法院发现,即使大多数盗窃案件的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案件也往往很长一段时间没有破裂。因此,民事诉讼盗窃事实的真实性已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盗刷案最常见的是卡在身边,被隔空盗刷。

  声明:储户应该首先能够拿出被盗账户的真实银行卡。潘律师说:特别是在审判案件中,信用卡记录在A地,持卡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当时在B地。这种情况至少可以证明,卡上的钱不是持卡人刷的,银行的责任应该被追究。

  在这方面,法院判决中确定的证据更为严格。上城法院法官指出,如果持卡人有相同卡号的卡,持卡人在A地有刷卡记录,在接近的时间内,B地也有刷卡记录,则可以确定B地的刷卡行为是伪卡操作。

  提示:然而,大多数储户表示,这种情况是偶然的。法律专家提醒,银行现在为资本流动提供短信提醒业务。如果储户第一次通过短信发现账户资金流出异常,可以立即到最近的消费场所或银行进行小额交易,以固定证据证明事实。

  法官同意这一点:只要前后刷卡记录来自不同的地方,就可以确定后者的盗窃事实。

 

  争议1:如何证明银行卡在其他地方被盗?

  怀疑异地被盗刷,就近小额刷卡可成为有力证据

 

  争议二:监控录像能否成为直接证据?

  监控录像应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调查可以帮助储户获取证据。

  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一些银行卡通常被嫌疑人使用ATM机器取款取现金,ATM所有的机器都有监控录像,所以持卡人通常向银行申请监控记录。如果监控屏幕上的取款人不是持卡人本人,银行卡被盗吗?

  说法:潘律师认为,证明盗窃的关键是证明取款人不是持卡人本人。银行监控是最好的证据。

  然而,一些法官表示,监控记录中的非本人取款只是一个间接证据。由于取款人不能直接证明取款人非法窃取银行卡取款,当事人也委托他人取款。如果仅以此作为证据,原告可能被视为证据不完整。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的陈鹏律师也对此有自己的看法。法律应遵循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基本原则。他认为,如果银行怀疑取款人与持卡人勾结,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江干法院法官朱学军承认,银行不能出具双方的委托证明或者勾结犯罪证明的,视为盗窃。

  提示:法人建议,如果持卡人从银行监控转移到真实的取款人图像,可以提供给公安部门。通过公安部门的调查,发现取款人有相同的犯罪记录,可以更有效地证明盗窃犯罪的事实。

  如果密码被盗,盗窃者可以取出银行卡上的钱。银行经常将此视为持卡人的过失或确认,以逃避责任。昨天,一家银行的客户服务部门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只要银行卡通过密码确认取款,无论谁取走,都被视为储户自己的确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说法:潘永明律师认为,密码可以通过摄像头和其他渠道被盗,然后被他人使用。储户不知情的,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获得银行赔偿,客户自行设置密码不得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

  朱学军法官认为,ATM当存在系统缺陷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实性和犯罪分子使用系统缺陷时,银行应证明银行已经履行了审查银行卡的合同义务,而不仅仅是根据取款行为的完成,理所当然地推定该款项由储户提取。

  此外,一些银行的信用卡不需要密码确认,只需要签字确认。这样的卡被盗,法官认为这取决于持卡人是否真的签名。忘记签名可能会让你被盗,只能承认不幸。

  陈鹏律师还表示,在国外,大多数银行卡都是通过签名来确定该卡是否被我使用的。一旦持卡人在卡背后签字,如果商家在使用银行卡时因商家未核实签名真实性而盗窃,商家将承担经济损失。

  提示:在目前的案件中,银行的辩护理由不能得到承认。然而,法官提醒用户在输入密码的过程中,应随时用手或其他东西进行屏蔽,以确保卡密的安全。持卡人不得忘记在签名确认的银行卡后留下自己的签名。

 

  争议三:密码确认能否成为银行推卸责任的理由?

  密码被盗不能让银行免责,卡背面的签名可能会让持卡人免责。

  同时,银行将与储户签订相应的协议,并注明持卡人需要承担的持卡风险。同时,在ATM机器插头也有相应的安全提示。银行认为,它已经履行了足够的安全提醒义务,并承担了安全责任,并试图免除责任。

  声明:银行与储户签订协议中提到的风险属于格式合同。江干区法院法官朱学军指出,法院不支持银行仅凭单方面规定的章程或提醒证明其有义务确保安全。

  陈鹏律师认为,出纳机、自动取款机、自动取款机属于银行业务的一部分,确保这些机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犯罪分子可以从这些机器设备上窃取用户卡信息和密码,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是书面提醒也不能被视为豁免。

  提示:陈鹏律师认为,如果钱存在于银行,储户和银行之间就会有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主体。储户和银行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要因为相应的格式条款而放弃权利保护的主张。

 

  争议四:银行的提醒能免除责任吗?

  不要因为相应的格式条款而放弃维权的主张

 

  小技巧:高级法官教你如何维权

  昨天,江干区高级法官朱学军表示,储户在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朱法官认为,储户必须保留三个证据:一是及时保存资金转移的短信通知;二是第一时间将相应的银行对账单明细调出银行;三是以上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

  如果银行质疑一些储户委托或串通他人刷卡的可能性,储户不必惊慌。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储户涉嫌与他人串通经济犯罪,银行将承担不可避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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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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