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向日本Y有限公司出口玻璃器皿。1996年3月11日,信用证从国外开来,有关信用证的保险条款规定:“Insurance police in duplicate covering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F.P.A Including Risk of Breakage and transhipment risk…”(保险单一式两份,投保海洋运输货物平安保险,包括破碎保险和转船保险…)。还规定了特殊条款:Shipping advice must be sent to accountee by cable after shipment and a Inspected copy of this cable to accompany the negotiating documents.”(装船后,必须向开证申请人发送装运通知电报。经检验的电报复印件应与议付单据一起交付。经检验的电报复印件应与议付单据一起交付。
C根据信用证要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应在装运后准备好文件,并向国外发送收汇单。3月26日,开证行提出异议:
“您的XXX号文件已收到,经审核发现如下不符点:
1.转船保险在保险单险别中被遗漏(transhipment risk)。
2.要求提供信用证‘ Inspected copy of cable’(经检验的电报抄本)。电文内容必须经原电报局盖章确认,才能满足我的信用证要求。
我行不能接受上述不符点,文件仍在我行保管,并迅速告知您处理意见。
3月26日
C轻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收到上述开证行拒付意见后,研究认为开证行意见不合理。所谓漏保转船保险,货物直接运输,根本不转船。至于电报抄写能力,我提供的文件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C3月28日,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向开证行作出以下答复:
关于XXX号信用证下的文件,我们认为:
1.这批货物由起运港直达模型,中途不转船,不投保转船保险,不漏保。
2.信用证要求‘Inspected copy of cable’,我提供的文件名也是‘Inspected copy of cable’,所以文件已经一致了。至于是否需要原发电机构盖章,信用证上没有这样的要求。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审计文件是根据文件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以确定是否接受文件。所以我的文件表面上符合你的信用证,你应该接受文件。
3月28日
4月1日,开证行提出仍不同意接受文件,其电文如下:
“你3月28日电报道。经过研究,我们认为:
1.无论银行实际运输是转船还是直接运输,只管文件表面是否一致。信用证要求转船保险;保险单缺乏转船保险,即文件不一致。
2.经检验的电报抄本不仅在文件名称上表示,而且在实践中也由原发电部门盖章表示经检验。如果你最终经过发电部门的检查,你怎么能构成?‘经检验的电报抄本’?因此,它不符合信用证一的要求。
上述不符点明显存在,速告文件处理意见。
4月1日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反复与买方协商,最终支付80%,赔偿对方 20%而结案。
分析:
C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主要缺点是对文件工作没有严格控制,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信用证要求转船保险,无论实际是否转船,即使是直接的,也要办理转船保险。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改变转船计划。海运提单条款一般规定,承运人必要时可以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其他人的船舶,直接或者间接运往目的港。因此,在信用证要求投保转船险的情况下,提前确定直达运输,也应按要求投保转船险。
装运通知的电报抄本,日本信用证,有时需要“Inspected copy of cable”,根据日本习惯的要求,除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名称表示文件名称外,抄本应由原电报局盖章确认。
从这个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
一是信用证结算无论您的实际运输业务或相关货物,银行只是提交文件表面符合信用证规定,否则,即使您需要实际运输,或货物质量优越,提交文件有一个字,另一方有权拒绝文件和拒绝付款。
其次,国际结算的文件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各种国际惯例,还要掌握世界各国的不同习惯、要求和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满足文件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