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院在一起保险案件中发现,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这一判决具有很大的警示意义,因为一方面“48小时”通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中有许多类似的期限,如10天、60天等。这样,哪些期限有效,哪些期限无效?
根据行业惯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告”,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及时调查案件,确认损失和责任。在上述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3天内致电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告为由拒绝赔偿。
然而,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从公平的角度和整体合同来考虑。在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队确定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调查、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出具了交通事故确认书。根据上述认定,虽然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未能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他们是否在48小时内打电话报案。本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