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0年5月20日,张某在保险代理人王某的推荐下,决定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保险,于是张某当场填写了投保单,并支付了695元的保费。因为恰逢周末,王承诺下周一5月22日把保险单送到张家,王因车祸未能及时送到张家,5月23日张家发生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张向保险公司索赔。
争议:
1.保险公司未签发保单,投保单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收取保费后,应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张的财产损失。
分析:
1.根据《保险法》第124条的规定,本案保险代理人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2.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许可证,不完全等同于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就可以成立。从本案来看,张填写了保险单,立即发出了要约。保险代理人王收取了张的保费,并承诺将保险单交给张。可以认为保险人已经承诺成立保险合同。
3.保险单在保险人承诺后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本案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结论:本案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张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
保单签发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该如何赔偿
案例:2000年5月20日,张某在保险代理人王某的推荐下决定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于是张某当场填写了投保单,并支付695元保费,投保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为29万元,保险责任期限为200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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