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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补充协议应该由保险公司埋单吗?

告按货物运输协议及补充条款约定提供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被告处罚2 000元。但被告并未际向B公司支付该笔款项。   本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追偿案,在当地尚属首例。就…

通知按照货物运输协议和补充条款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所需的相关信息,并对被告处罚2 000元。但被告没有向B公司付款。

   本案评析

   本案是当地首例新型保险合同纠纷追偿案。本文认为:B为了降低保险成本,公司实施了保险“技巧”性货物保险方式,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未说明与承运人私下达成的免责协议,违反相关保险法规的规定。此外,保险公司本身对具体情况了解不够,因此支付了不应赔偿的巨额资金。货物运输的潜规则现在在一些贵重产品(如IT等)行业与运输企业较为普遍,值得相关方关注。以本案为例:C公司办理单票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约为0.6%—0.7%,B公司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仅为0.05%左右,相差12%—14倍。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运输的货物,以减少保险费。承运人(即C公司)需要承运人(即C公司)承担责任,C公司自然愿意承包B公司的货运业务。就生产销售企业而言,与运输企业签订免责协议,以节省部分保险费,本质上存在巨大的风险。一旦保险公司在索赔时发现了它“奥妙”,将直接导致受损标的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就本案而言,A保险公司向B公司支付50.86万元的错误赔偿有两个原因:一是客观上,投保人在理赔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B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货物运输补充协议在投保时未通知A保险公司。第二,从主观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本身在理赔环节控制不严,A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没有进行详细调查,就匆忙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也没有注意到被保险人能否有效履行义务(即协助追偿)。

   基于本案情况,A保险公司应主张其权利,起诉B公司返还错误赔偿的保险金,原因如下:

   首先,从保险原则的角度来看,本案违反了四大保险原则“损失赔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恢复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是财产保险处理的基本原则。因此,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保险公司应赔偿货物损失。在本案中,被保险人B公司不仅获得了A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还获得了C公司2 赔偿一万元的可能性。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仅要遵守这一原则,还要在合同有效期内具备“最大诚信”。这是因为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目标的风险事故不确定,保险人需要更多地了解保险目标的情况;保险目标在投保前后由投保人控制。如果被保险人不知道保险目标的风险程度和变化“及时、如实通知”,保险人很难有效管理和规避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B公司正好违反了这一原则,并没有将其与C公司签订的免责补充协议告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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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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