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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保险法应强调保险公司社会责任

在我国,保险公司全部是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仅仅着重于股东利润最大化是不够的,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在《保险法》修改过程中,也应将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其中重点体现。在2008年…

  在中国,保险公司都是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仅仅关注股东利润最大化是不够的,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在修订《保险法》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也要体现在其中。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在2008年保监会部级项目中名列其中,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成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自从霍华德·R·鲍恩1953年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中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一词以来,公司的社会责任成为商界和法律界的共同话题。公司的社会责任大致是指公司在寻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维护和增强社会利益的义务。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针对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权力的扩大和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

  那为什么保险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原因:

  首先,保险公司规模巨大,与被保险人谈判具有绝对优势。自20世纪以来,公司逐渐开始大规模发展,这也是20世纪经济领域最耀眼的现象。然而,公司的巨型化将对利益相关者构成威胁,即所谓的“店大欺客”是也。保险公司的巨交易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巨使其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我记得一位法学家说,强大的保险公司不仅在与被保险人的谈判中处于绝对优势,而且可以改变立法。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有必要向保险公司强加社会责任。

  其次,分散社会风险是保险公司的自然责任。利润是公司的自然责任,但利润并不是保险公司唯一的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领域决定了保险公司有责任为整个社会分散社会风险。人类不能完全消除风险,也不能采取措施分散风险。因为风险可能危及国家统治、人民生活安全或国家政治经济秩序,国家成立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社会风险。这就是为什么几乎所有国家都需要国家批准才能成立保险公司,而其他领域的公司则不需要国家批准。国家赋予保险公司分散社会风险的天职。

  最后,根据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理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现代企业是围绕权益编织的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博弈网络。各主体的利益都需要得到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股东、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而且比其他类型的公司有更多的被保险人。也就是说,除了股东,公司还有“保东”,因此,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发展,保险公司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组织,所以要加强社会责任,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一定的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得到了体现。例如,《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条款含义模糊的不利解释原则,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原则上,当意义模糊时,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败诉的可能性为50%,但《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分散风险的社会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败诉的可能性为100%。另一个例子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解释义务,并披露合同信息。这也是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表现。

  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远远不够。从保护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我国对保险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导致部分案件无法遵守。我国对保险利益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得保险公司总是通过保险利益的规定拒绝赔偿。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来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损害了保险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从保险监管的角度来看,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仍存在问题,保险公司存在非法关联交易、非法并购等行为。这些都违背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在修订《保险法》时,应当落实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落实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被保险人采用保险公司“如果应该赔偿,请迅速理赔。如果可以赔偿,可以尽可能赔偿。”能吸引更多客户投保的原则,有助于提升公司形象。这种形象的提升无疑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拓展业务,进一步保证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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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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