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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险之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

有一份CIF合同,卖方甲投保了国际货物运输险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

有CIF合同,卖方甲投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所有保险,从法国内陆仓库到纽约买家仓库。保险合同规定,保险金额为“根据发票金额的点值增加10%”。货物装运后,卖方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质量检验证书等文件向买方银行收取货款。后来货物在运往纽约港之前遇险,全部损失。当买方以保险单要求保值10%时,应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拒绝。
问题: 卖方甲有权要求保险公发票总值10%的金额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卖方无权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只能向买方支付全部损失赔偿。
1.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在中国,保险加成是一种习惯。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照总发票加成投保,这通常是10%的加成。当然,加成金额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不限于10%。CIF卖方的责任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下列规定?“自费向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海洋保险,并取得保险单。本保险应投保平安保险,保险金额包括CIF价格的10%,……。”
2. 在CIF合同中,尽管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当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包括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以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包括保险单在内的文件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方。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享有保险单产生的全部利益。买方应享有包括超过发票总值的保险价值在内的所有权益。
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卖方支付任何金额,并有义务向买方支付包括奖金在内的所有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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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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