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货运公司托运的笔记本电脑在途中被抢劫。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货运公司由双方签字
运单明确规定承运人在发生暴力抢劫时不承担赔偿责任,拒绝赔偿发货人的经济损失
。为此,丢失笔记本电脑的发货人将货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进行了解释
本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双方签署的格式条款无效为由,责令货运公司赔偿发货人的经济损失10800元。
2005年6月15日,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北京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托运IBM
1858-2W C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电脑包给河北唐山的客户。在平安公司向电子技术公司出具的运单下部,用小号字体印刷:发货人必须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保险费后,如果货物损坏短,承运人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但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声明价值;未支付保险费无效;未声明货物价值的,按每公斤1元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不可抗拒的人力、暴力抢劫等。
在一家电子技术公司将电脑交给平安公司托运大约一个月后,一家电子技术公司收到了唐山客户的催货通知,称客户还没有收到订购的货物。一家电子技术公司联系了平安公司,发货当天晚上8点左右,货物在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对面的人行道上被嫌疑人抢劫。平安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一家电子技术公司未能与平安公司协商赔偿,因此以平安公司未能履行相应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平安公司赔偿一家电子技术公司的货物损失10800元。平安公司认为,双方签署的运单明确规定,因犯罪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公司不予赔偿,不同意赔偿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定运单是平安公司单方面制作的格式文件,运输合同条款由平安公司单方面制作
提前制定的格式条款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平安公司只印在运单上,字样不醒目。
不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运输合同本协议免除了平安公众
公司自身的赔偿责任增加了电子技术公司的损失,因此应该是无效条款,对电子技术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法院还认为,运单中未声明货物价值的协议是免除平安公司
自身赔偿责任,加重电子技术公司损失的格式条款,无效约定,对电子技术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平安公司有义务将电子技术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并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电子技术公司与平安公司签署的运单中未声明货物价值的,承运人在暴力抢劫情况下不负责赔偿的条款无效,平安公司赔偿电子技术公司货物损失1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