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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简单说明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简单说明  (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恢复办理以来,一直采用水、陆、空运输一个条款,分别定率的办法。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 对推动货运险的开展起了积…

简要说明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
  (1984年10月31日)

  自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恢复以来,一直采用水、陆、空运输条款,分别定率。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 对促进货运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这一条款考虑到水、陆、空运输的不同特点,在业务量小的情况下仍能应付。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和运输部门代理业务的广泛发展,原有的一般条款不再适应当前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国家民航部门实行限额运输制度后,将全面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根据民航部门的要求,保险程序应简单 ,各保险费率的保险责任应综合考虑,不得过于复杂。代理保险业务的铁路部门也多次提出类似意见。代理保险业务的铁路部门也多次提出类似意见。 因此,改变现行的货运保险方式势在必行。
  这一次,我们制定了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费率,根据中国当前交通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条款,本着加强服务、简化程序、方便保险、有利于代理的原则。现有营养不良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所有向民航部门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照本条款向公司投保。”也就是说,这种方法不仅适用于中国公民,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华侨、香港、澳门同胞和外国人可以按外币承保,并按外币赔偿。同时,参照民航的规定,外国人在投保时,应当按照费表的不同等级收取20%的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
  原水、陆、空一般货运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为三、七、六项,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根据航空运输的特点删除了无关内容,并进行了丰富和改进。
  (1)现行货运保险仅限于基本保险责任,运输中常见的破碎、泄漏、雨、盗窃等责任采用附加保险的形式,给我们的工作带来麻烦,特别是代理工作。一些参加货运保险的单位对基本保险的要求并不迫切,而是对附加保险的要求。因此,我们参照国外的做法,根据空运中的常见事故,采取了综合责任。这一重大改革不仅极大地简化了承保程序,而且使保险人得到了全面、切实的保障。
  (二)现行水、陆、空通用运险条款的责任还包括“事故在装载、卸载或转载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据各地反映,在执行过程中“意外事故”很难掌握,所以在空运条款中很明显“不可抗力事故”。这个定法,是的“意外事故”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方便各地掌握,也有利于制止野蛮装卸的宣传。
  (三)责任的起止期也进行了原则修改。现行货运保险条款的责任是“仓至仓”。空运保险条款从民航部门收发货运单到空运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仓库或储存场所提取。这一变化不仅适应了民航空运的特点,而且基本上符合保险习惯。
  三、除责任外
  (1)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还包括托运人不遵守货运合同规定造成的损失,主要从有利于加强货运安全和防灾防损开始。
  (二)现行货运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负责任。新的空运保险条款删除了这一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民航部门只对延误运期造成的损失负责“违约金“、对货物本身的损失不负责。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空运保险条款扩大了责任,并对延误运输期间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负责。
  四、保险费率
  (一)现行货运保险是基本保险费率加附加保险费率,手续复杂,不方便广泛开展代理工作。如参照客运保险随票价收取保费的方式,即按货运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费。这种方法虽然简单,但不合理,也不科学。因为运输部门收取的运费标准不是根据货物价值的易损程度,而是根据货物的体积和重量。保险费的收取标准不仅要与货物的价值挂钩,还要根据货物的易损程度来确定。根据这一特点,我们将各种商品分为三个费率等级,即一般材料、易损材料和特殊易损材料。为了方便管理者掌握,除了用文字说明每个档次划分的标准和范围外,还辅以产品的例子,可以在各地使用“以此类推”。因为这是一种新的尝试,所以一定有不完善之处,要求各地通过实践不断丰富和改进。
  (2)新的综合费率基本上按现行费率减半,然后根据各等级货物可能遭受不同风险的特点分别增加计算。例如,普通货物只考虑0.25%的基本保险,因为它们不容易损失或损失很小。、0.75%的盗窃险。、雨淋0.05%。因素;第二档易损材料介于一般材料和特殊易损材料之间,在第一档费率的基础上增加2%的渗漏。,包装破裂1%。,计4.05%。;由于易碎度高,第三档特别易损材料在第一档费率的基础上增加了5%的破碎渗漏。,包装破裂2%。,计80.5%。。上述三档费率各取其整数,分别为1%。、4%、8%。。与现行基本保险相比,综合保险的费率标准大大降低,主要是由于民航贵重物品多、保险金额高、收费高,破碎等风险小于铁路、公路、船舶运输。业务面积开展后,风险分散为减轻保护负担,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问题是缺乏损失数据,难以准确统计核算。幸运的是,这是一个试行条款和费率,可以通过实践进行改进和调整。
  (3)为减轻空运货物量大单位的经济负担,费率规定还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运输良好、预约统一保险合同提前订立的,可以在50%范围内给予减少保费的优惠待遇。具体减收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空运保险条款保留了现行货运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增加了参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责任,拒绝赔偿”。这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后更加明确地履行义务,这将在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六、赔偿处理
  (一)空运险条款第十五条“向责任方追偿”。其中“责任方”除了指“第三者”另外还列出了“承运人”。也就是说,承运人应当赔偿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保险货物损失的部分,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其不足部分。这一规定与承运人实行限额运输制度达成一致,对承运人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运输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空运保险
  未来业务将主要依靠民航部门处理,用民航货运单注明保险代替保单,将大大简化节约文件的程序。然而,由于仍有一些业务直接由保险公司处理,被保险人必须在条款中提供的文件中保留投保“保险单”的内容。鉴于货运保险原定值保单,但在实践中经常发现保险家庭保险不足,为了防止和合理处理赔偿,新条款第十四条规定,如果保险家庭保险不足,一旦发生损失,按照货物价格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但必须明确的是,由于市场价格导致保险金额不足,不能按比例进行赔偿,但仍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一点和一般一样“比例赔偿”方法不同。
  (3)空运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保险货物在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检验。本规定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保险货物可以向当地保险公司报告索赔,以避免向承保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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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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