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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险种类别:医疗投保年龄:0至55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缴费年限:一年保险期限:一年产品简介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可续保至6…

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类别:医疗
保险年龄:0至55岁,可续保至64岁
缴费年限:一年
保险期限:一年

产品简介
投保年龄
0岁(指出生28天并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岁,可续保至64岁。
保险对象
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共医疗保险的人可以作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享受生活A)
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共医疗保险的人可以作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享受健康生活)B)
保险期限及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1年。如果您可以在保险期届满时按照续保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续保费,则附加险合同将继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5年为一次担保续保期。
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在保证续保期内的每个保险期满时,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一)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当您的每个担保续期届满时,我们将审查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期条件。如果我们同意,您将在下一个担保续期内按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附加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如果我们不接受续期,我们将书面通知您。

保险金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限额见附表。保险份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一旦确定保险份数,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两项责任,而不仅仅是其中一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当您第一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发生疾病,我们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被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无等待期。
(二)基本部分
住院费用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限额3000元/份(门诊费用不超过300元)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后,必须住院治疗。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内的合理和必要的医疗费用(与发放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偿范围相同)。健康享受生活A按80%支付保险费,每次住院不超过限额。
在每个保单年度,我们只对被保险人住院后18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三)可选部分
(1)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1500元/份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约定范围内的实际支出的80%支付保险金,每次手术支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限额。
(2)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1万元/份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的合理和必要的手术费用的80%支付保险金(同发保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偿范围), 每次手术支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限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进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不到90天的,视为同一手术。

(四)责任的延续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住院治疗,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我们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方式(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公司等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赔偿的,我们应当按照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用范围,在各项保险金的支付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的费用余额。支付的费用余额不得超过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80%。

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共医疗保险的人可作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选择享受健康生活B,成本低于A。保险金额相同,但赔偿以赔偿原则为准,支付的费用余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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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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