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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衍生品(以下简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1.3 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在本所上市,经本所审批后安排上市。

  公司应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规章起人代表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通知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 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提交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

  2.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明确说明上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的声明,并说明原因。

  2.4 上市公司发生的事件或者有关事件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5 在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或与他人合作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

  2.6 上市公司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各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2.7 上市公司应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及时了解相关方的真实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回复上述问题,并按照规则和要求及时公布相关情况。

  2.8 本规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披露信息前,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提交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

  2.9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易懂地说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包含宣传、广告、赞扬或诽谤等性质。

  2.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章、办法、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正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前登记和事后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对临时报告进行事前审核或事后审核。

  如果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有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解释和公告,公司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处理。

  2.1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未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上午9点前向本所报告。

  公司应确保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注册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也不得以新闻发布或回答记者提问等形式取代公司的公告。董事应当遵守并鼓励公司遵守上述规定。

  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的同时,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放在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3 上市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需的通信设备,确保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2.14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不确定,属于临时商业秘密或其他认可的情况,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停披露,说明暂停披露的原因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无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暂停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停披露申请未经本所同意,暂停披露原因已消除或者暂停披露期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15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豁免或者履行有关义务。

  2.16 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以咨询本所。

  2.17 上市公司股东等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通知公司发生或计划发生的重大事件,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当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予以协助。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

  3.1.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书时,律师应当解释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由律师见证。

  董事会秘书应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书,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公司股份;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的;

  (三)证券业务培训;

  (四)其他工作和近五年的工作经验;

  (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和长期居留权;

  (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中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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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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