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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为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为统一和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保护小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保持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全文如下: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过渡时期,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部分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为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的措施,逐步化解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全额支付个人债权,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了追求高回报,一些个人投资者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的高利润金融产品,甚至无意识地参与非法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保护小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建立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之前”依法清偿,适当收购”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的原则,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为落实和规范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购范围

  (一)个人债权收购范围

  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或者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开立账户或者进行金融产品交易。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财务管理(包括三方监督委托财务管理、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包括集合信托)。所有权不明确或挪用的委托财产(包括信托,下同)形成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所有权明确,未被委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股票和其他债券)形成的个人债权。

  (2)收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范围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指经纪业务客户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减去经纪佣金减去经纪佣金等合法费用),持有证券获得的股息、现金股息、债券利息和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法院在收购范围内判决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照本意见执行;或者参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终清算,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最终清算的赔偿金额低于收购金额的,不予赔偿。

  二、其他债权处理原则

  (一)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收购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

  (2)各基金会捐赠的资金属于基金会的合法财产,基金会将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为机构债权。

  (3)收购实行名称一致的原则。以机构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

  三、收购标准

  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收购范围内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按以下标准收购:

  (一)同一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全额收购。

  (二)同一个人债权累计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部分,按九折收购。

  四、债权计算标准

  (1)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应当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以下简称被公告处置之日)。被处置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托管经营后进入撤销的, 停业整顿或托管业务公告日为公告处置日,下同)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利率后的账面余额为准。

  (二)只购买本金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账面本金为准。

  (3)外币债权按照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价格的中间价计算。

  (四)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原证券收盘价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五)金融机构挪用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和信托:

  1.可流通证券债权金额按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

  2.非流通股等债权的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六)未指定具体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和信托,债权金额按本金计算。

  五、收购工作程序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经托管组或清算组筛选确认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在实施第三方存款时支付收购款。

  个人债权分为四个阶段:公告、登记、筛选、确认和支付收购款。托管经营期间的证券公司,托管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筛选和确认。

  (一)公告

  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发布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公告之日起,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撤销。

  (二)登记

  自金融机构公告处置之日起,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工作组、撤销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债权登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除外)。债权登记按个人和机构债权分别进行,登记期为90天。

  (三)筛选确认

  被处置金融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应当负责成立相应的个人债权筛选确认小组,确认清算小组登记的个人债权的真实性。法院在被处置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前判决的居民个人债权,视为已确认的债权。

  筛选确认组应包括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

  筛选确认小组应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债权证明和原始凭证。筛选确认完成时间不得超过公告的债权确认期(一般在债权登记期后90天内)。筛选确认工作也可以与债权登记同步进行。

  筛选结束后,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应当以清算组的名义向债权人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书。债权人应当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将其持有的债权转让给收购方,收购方应当参与金融机构的清算。

  (四)支付收购款

  债权人(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人债权收购确认书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银行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书。

  六、筹集资金

  (一)确定金额

  需要收购的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金额,由监管部门在金融机构公告处置前计算,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初步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央政府负责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省级政府筹集。收购资金的最终使用金额以筛选、确认和审核后的数字为准。

  (二)中央收购资金的筹集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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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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