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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

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交易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行为,加强对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监管,制定本专项规定。

  第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票”)本特别规定适用于交易。

  本特别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是中小企业板块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是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至15∶30是大宗交易时间。

  第四条 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主机立即揭示了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不匹配量。

  开盘参考价格是指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匹配量是指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交易量;不匹配量是指买卖双方委托的剩余量。

  第五条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主机不接受撤销中小企业股票的申报。

  第六条 中小企业股票的收盘价是通过收盘前最后三分钟的集合竞价产生的。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交易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条 编制中小企业板块指数,反映中小企业板块整体价格变化和趋势。中小企业板块指数的编制方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的交易金额最大的五个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卖金额:

  (1)日收盘价涨跌偏差值达到±前三只股票的7%;

  收盘价涨跌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涨跌偏离价值=单股涨跌-中小企业板块指数涨跌

  (二)日价幅度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如下: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换手率=当日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涨跌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依次选择。

  第九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波动异常的,应当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在公告当天10:30恢复交易。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公布了最大五个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卖金额。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跌偏差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跌偏值累计达到±15%的;

  (3)连续三个交易日日平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平均换手率之比达到30倍,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换手率达到20%。

  (四)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是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异常波动指标。

  上市首日股票(包括新股、增发、配股、恢复上市股票)不计入异常波动指标。

  第十一条 本所发布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包括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机构专用席位的,只公布会员名称及其买卖金额。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按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收盘价涨跌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涨跌偏离价值=单股涨跌-深证A股指数涨跌

  第十五条 本所负责解释本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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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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