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三号令)和《关于实施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1]号。121,以下简称第3号令及其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证券公司结算准备金账户的家庭管理通知如下:
1、证券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设立自营结算准备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准备金账户,用于自营业务结算和代理业务结算。
2、证券公司应将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现有席位分别指定为自营业务席位或非自营业务席位,并向结算公司提交指定席位和自营业务账户,并抄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三、。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安排证券公司自营债券的现货和回购业务和客户债券的现货和回购业务在自营和客户的两个主席位上结算。
4、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开后,证券公司的各类业务应严格区分为自营和客户,并根据相应的席位和备付金账户进行交易和结算。
5、证券公司在实施自营和客户分户结算后,对所有交易承担最终交付责任。除非我另有规定。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违约,结算公司可以扣留自营席位上的证券,防范风险,但不得扣留证券公司客户席位上的证券和备用金。对客户资金交付违约,结算公司可从证券公司自营备付金账户中扣除。无论是自营证券公司还是客户严重持续违约,结算公司可商交易所都限制或停止其自营席位交易。
6、证券公司应向结算公司报告佣金的收取比例。对于需要从客户结算准备金转移到自营结算准备金的佣金、利差等结算调整,证券公司应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经结算公司审准后方可完成;结算公司应拒绝支付违反第三号令及其通知规定的转让。
7、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证券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准备备付款分户,并自2004年10月1日起向结算公司提交指定席位和自营业务账户。
中国证监会
200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