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收购涉及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16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收购人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通知如下
:
1、要约收购期届满后,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上市条件
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二、要约收购期届满,收购人不得终止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交易分别处理:
(一)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位置不受影响;
(二)被收购公司股权分配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收购人
在要约期满6个月后,应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
本月实施,使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再次满足上市条件;
要约收购期届满至上述计划实施前,证券交易所应对被收购公司
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警告终止上市风险(即退市风险警告);
(三)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的,收购人按第(二)
项目规定,提出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
被收购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被收购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
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和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4)收购人按照上述计划实施后,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申请
以及收购方的实施计划,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告或恢复上市交易;收购
被收购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述计划的,应当依法终止上市。
三、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中完全披露本通知提出的方案
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计划后,应当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外商收购上市公司有特殊规定的,
买方还必须遵守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