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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关于被要约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16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

关于要约收购涉及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16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收购人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通知如下

  1、要约收购期届满后,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上市条件

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二、要约收购期届满,收购人不得终止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交易分别处理:

  (一)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位置不受影响;

  (二)被收购公司股权分配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收购人

在要约期满6个月后,应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

本月实施,使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再次满足上市条件;

  要约收购期届满至上述计划实施前,证券交易所应对被收购公司

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警告终止上市风险(即退市风险警告);

  (三)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的,收购人按第(二)

项目规定,提出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

被收购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被收购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

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和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4)收购人按照上述计划实施后,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申请

以及收购方的实施计划,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告或恢复上市交易;收购

被收购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述计划的,应当依法终止上市。

  三、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中完全披露本通知提出的方案

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计划后,应当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外商收购上市公司有特殊规定的,

买方还必须遵守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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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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