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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宗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宗交易是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的最低限额后确认的证券交易。

  第三条 大宗交易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上市a股,B股票、基金、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

  第四条 证券交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大宗交易:

  (一)A单笔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二)B单笔交易数量不少于5万股,或交易金额不少于30万港元;

  (三)基金单笔交易不少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少于2万张(面额100元),或交易金额不少于200万元;

  (五)债券回购单笔交易不少于5万张(面额100元),或交易金额不少于500万元。

  第五条 大宗交易在本所正常交易日15:00-15:30进行。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大宗交易申报。

  第六条 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和交易申报以席位报告的形式进入交易主机。

  第七条 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方席位号。

  第八条 意向报价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数量由报价方决定。价格不明确的,报价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者以规定的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报价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限额交易。

  第九条 如果意向报价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报价方应至少与接受意向报价的对手进行交易。

  第十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当日交易的最高和最低交易价格之间确定。证券当日无交易的,以前的收盘价为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的交易申报分别通过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交易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户;

  (三)交易价格;

  (四)交易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的席位号。

  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个大宗交易交易申报,其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大宗交易申报经本交易系统确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并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确保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报价和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 A股票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A股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降30%收取;B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手续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的利率标准下降50%收取;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手续费率标准保持不变。

  第十五条 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公布了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达到信息披露要求后,有关大宗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金额纳入相关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量的统计。

  第十八条 大宗交易不包括在本所即时市场和指数的计算中。

  第十九条 本所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虚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本细则或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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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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