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
首页 股票 股票政策法规: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问题的通知

股票政策法规: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的通知

  证监会[2005]59号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都)城市中心支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市财政部(局);中国证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市监督局:

  为进一步落实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根据《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和《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通知如下:

  1、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财务管理协议后,无论是否有交易记录,如果委托财务管理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委托财务管理资金将被挪用。

  2、多个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个人或虚拟自然人的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并按单个人债权处理。但是,如果同一合同项下的个人同时直接与证券公司或其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则根据个人直接协议登记、筛选、确认和收购个人债权。

  3、委托财务管理或贷款关系在公告处置日前终止。同时,如果公司有真实资金转入,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虚假增加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未转入真实资金的,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4、个人债权收购金额以公告处置日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为准。证券公司在当期未结清合同中支付的高息,从收购本金中扣除。

  5、在同一委托理财协议下,债权人应当同时在被处置证券公司的不同地区的经营机构开户,或者同时在被处置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公司的经营机构开户,以委托理财协议为准,由协议规定的被处置证券公司开户经营机构所在地政府进行筛选确认。协议未规定开户营业部的,由处置证券公司注册地的地方政府进行筛选、确认和收购。

  六、三方监督委托财务管理与委托财务管理资金混合,或者违反合同投资协议的,视为所有权不明确。三方监督委托财务管理中的个人债权不明确或者挪用资产的,应当纳入收购范围,监管机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政府负责筛选、确认和收购。

  7、委托清算机构对挪用正常经纪个人客户的证券进行筛选确认,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并按照《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收购。本条不适用于地方政府在收购意见中筛选和筹集10%资金的规定。

  8、监管部门或托管清算机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实施保护性冻结的个人委托财务管理(含三方监管委托财务管理),经托管清算机构核实确认后解冻。客户账户中的资产不包括在收购范围内,也不作为清算财产。

  9、托管清算机构应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和《实施办法》登记个人债权,审查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严格控制登记。托管清算机构在向筛选确认小组提交个人债权登记资料时,应详细说明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并积极配合筛选确认。

  10、筛选确认小组应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筛选确认个人债权,严格审查托管清算机构报告的疑点、问题和大额个人债权。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个人债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应当书面说明收入来源和合法收入证明的合理原因,并承诺收入的合法性,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收入来源是贷款,最终提供资金的人应出具合法收入证明或公证部门的收入公证。

  11.未按时登记的个人债权,可以在托管清算机构确定的延长期内补充登记。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未及时登记的原因。地方政府筛选确认小组应当确认补充登记的个人债权。

  个人债权筛选确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13、个人债权收购过程中,应做好数据移交和档案管理工作:(1)各托管清算机构除自行保留外,还应将相关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移交给托管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政府个人债权筛选确认小组和当地证监会;(2)托管清算机构应总结托管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登记资料,将相关登记资料移交当地政府个人债权筛选确认小组和当地证监会委托的证券公司法人机构;(3)筛选确认工作结束后,应妥善保存相应债权登记资料的原件,其他有关单位应妥善保存复印件。

  14、地方政府应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和《实施办法》加快个人债权筛选确认,准备地方收购资金,尽快将筛选确认结果及其细节、筛选确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托管清算机构和地方证监会。地方政府在个人债权筛选确认过程中发现,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欺诈手段骗取收购资金的,应当依法认真查处。

  十五、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将中国证监会报告当地个人债权的筛选和确认,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再贷款。托管清算机构申请再贷款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1)再贷款金额;(2)个人债权登记和筛选确认;(3)政府资金到位;(4)证券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需要购买的个人债权金额明细表;(5)筛选确认小组的确认报告和确认的个人债权明细表。

  16、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筛选确认,并将中介机构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专项审计报告提交中国证监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再贷款。托管清算机构申请再贷款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1)再贷款申请金额;(2)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筛选确认和账户明细;(3)处置证券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需要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明细表;(4)第三方托管的实施。

  17、托管清算机构在个人债权登记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筛选确认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或者骗取收购资金的,应当立即移交专案组或者公安机关。

  18、中国证监会应当及时立案检查个人债权收购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筛选确认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19、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帮助筹款企业筹集资金,以收购机构的名义收购个人债权。地方政府以筹款机构的名义帮助筹集个人债权的,应当严格筛选,认真处理筹款机构的违法行为,追究筹款机构、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以自行处理机构名义处理个人债权的集资机构及其负责人,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地方政府在核实机构债权人欺诈、以机构名义虚报机构债权并要求收购的,应当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中国证监会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必三四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b34.net/gupiao/48937.html
广告位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 admin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