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公司、各结算参与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分别对权证业务实施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定,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外,可从事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
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未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只能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行使或出售权证。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按照结算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选择符合准入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业务的,可以在自营或者经纪业务中购买权证。
二、二。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违反结算规则,不能正常履行交付责任,或担保价差不足的,中国结算从下一个交易日起暂停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下一个交易日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的权证买入。中国结算通知相关结算参与人限制购买措施。
因价差担保产品不足而被限制权证购买交易的结算参与人,自下一交易日起恢复其权证购买交易的结算资格;因不能正常履行交易责任而被限制权证购买交易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认为具有持续交付能力后,中国结算恢复了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根据中国结算请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取消对其自营或经纪业务的购买限制。根据中国结算的请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取消对其自营或经纪业务的购买限制。中国结算将通知相关结算参与者取消限制购买措施。
3海证券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有关业务规则的会员公司及其客户,可以直接暂停其权证交易资格。
4、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被暂停权证购买交易的结算资格或限制权证交易资格后,应及时向客户说明原因,并承担因暂停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而造成的法律后果。
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并经中国结算审核取得权证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名单见中国结算外部网站。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