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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流通证券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以及证券市场业务规则,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现就有关事项通…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和证券市场业务规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拥有的流通证券的,由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

  司法机关要求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书面向司法机关明确声明(见附件)冻结证券可以出售证券公司,如与其他司法机关重复冻结冻结无效,司法机关签署声明后协助登记结算公司。

  流通证券的冻结结果以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的冻结登记结果为准。

  2、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在同一天(指交易日,下同)分别收到不同司法机关的要求,协助冻结同一执行目标。证券公司首先收到冻结要求。

  证券公司同日收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执行目标的,或者登记结算公司同日收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执行目标的,送达顺序第一。

  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不得依法协助重复冻结冻结生效的流通证券。

  如果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的流通证券等待冻结,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可以依法协助处理。两个以上司法机关要求同一执行目标等待冻结的,应当参照本条上述规定确定冻结顺序,区分冻结顺序。

  3、证券公司受理司法机关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冻结的法律文件后,应当立即核实相应证券是否冻结或出售。未冻结或出售的相应证券应在最近的交易时间前立即冻结,即锁定相应证券以限制销售。

  证券公司冻结交易后,必须在办理当日日间以规定的数据格式将冻结数据发送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冻结登记。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交付日结束时,根据证券公司发送的冻结数据,在相应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冻结登记。冻结登记的流通证券在解冻前不得出售。

  4、登记结算公司受理司法机关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冻结的法律文件后,应当在交付日期末核实冻结登记数据,并根据验证结果实施或者不冻结。

  冻结登记数据的验证结果表明,执行目标尚未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的,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相应的证券账户中冻结登记。冻结登记的数据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前发送给证券公司。

  冻结登记数据验证结果表明,被执行标的已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包括证券公司协助处理的冻结和交付日前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处理的冻结),登记结算公司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登记结算公司的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司法机关书面通知司法机关。

  5.司法机关需要解除冻结的流通证券,协助冻结的证券公司或者冻结的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公司协助办理流通证券解冻手续时,应当在办理当日日间以规定的数据格式将申请解冻的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当日终于在相应的证券账户中解除冻结登记,相应的证券可以自次日起出售。

  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办理流通证券解冻手续时,应当在受理当日终止相应证券账户的冻结登记,相应证券可以从次日起出售。

  6、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建立数据交换机制,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流通证券冻结(含解冻),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交换冻结和解冻数据。

  因证券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错误或延误数据而导致登记结算公司反复冻结、冻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因登记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发送错误或延误数据而导致证券公司反复冻结、冻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由登记结算公司承担。

  七、已回购质押的债券和已提交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除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通知(法律[1997]号。27)第三条、冻结、扣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知(法律[2004]号。239)第四条和证券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不予冻结。

  8、司法机关要求冻结冻结流通证券产生的果实的,由冻结流通证券的义务主体负责协助。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的果实,由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的果实由证券公司发放,证券公司协助冻结。

  9、对于证券公司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处理并仍处于冻结状态的流通证券司法冻结,请以总部为单位,按照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时间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冻结数据,登记结算公司汇总后提交中国证监会。具体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十、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托管的流通证券冻结,按照上述证券公司托管的流通证券冻结规定办理。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流通股、债券、封闭式基金等流通证券的协助司法冻结业务。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005、11、15

  附件:

  声 明:

  贵院(局)送达我公司 号《 》和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事项,我公司特做以下声明和通知:

  1.根据《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如果司法机关要求证券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在最近的交易时间前立即冻结交易,即锁定相应的证券以限制销售。

  如果司法机关要求我公司直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我公司只能在交付日完成交付,发现证券公司没有冻结流通证券,我公司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

  2.如果贵院(局)坚持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在我公司冻结之前,流通证券可能已经在证券公司出售,或者在我公司冻结之前,流通证券可能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在证券公司。

  3.如果本声明第二条所述的流通证券被出售或先冻结,我公司将不能或不再协助贵公司依法冻结。

  特此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 年 月 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分公司:

  我院(局)及经办人员了解贵公司声明的情况。如果贵公司声明第二条所述的流通证券在贵公司冻结前已在证券公司出售,或者在贵公司冻结前已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贵公司不需要履行我院(局)送达贵公司 号《 》和 《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协助执行义务。

  特此告知。

  经办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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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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