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
首页 股票 股票政策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股票政策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经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为指标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约定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或特定到期日以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目标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的发行、上市、交易和行权。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所还监督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办理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使的权证。  

  第二章 发行上市权证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的内容和格式。

  第七条 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批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份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说明书。

  本所另行规定了权证发行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权证发行结果,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证书上市申请经本所批准后,发行人应在证书上市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份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市值不低于30亿元;

  (二)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不低于3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行权日、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因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少于5000万份;

  (三)持有1000多份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持续时间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

  (一)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目标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本研究所并及时调整。

  (二)提供本公司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发行人应保证按照前款第(1)项规定提供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缺陷。在权利证书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用于履行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的权利缺陷,并采取措施使履行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上市权证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

  (二)权证发行说明;

  (三)上市公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报告和禁止申请;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另行规定上市公告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证终止上市:

  (一)权证期满;

  (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全部行使;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权证到期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使。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条 本所有权要求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指定专职人员作为权证信息披露事务的联系人。  

  第三章 权证交易行权

  第一节 交易

  第十八条 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可以自营或代表投资者买卖权证。

  第十九条 会员应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披露可能出现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披露书。 本所统一制定了风险披露书。

  第二十条 单一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权证买卖申报数量是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 当天购买的权证可以当天出售。

  第二十二条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限制,涨跌按以下公式计算:

  权证涨价=权证前一天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涨价-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权证前一天收盘价-(标的证券前一天收盘价-标的证券当天跌幅价)×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零时,权证的下跌价格是价格变化最小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条 每日开盘前,公布各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从事以下活动:

  (一)直接操纵权证价格;

  (二)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相应权证的价格;

  (三)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相应标的证券价格。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九条 合格机构可以创建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行权

  第三十条 行使权证的,应当委托本所成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一条 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申报。

  第三十二条 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撤销。

  第三十三条 当日购买的权证可以在当日行使。当日行使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出售。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者保荐人应当相应调整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并及时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条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按下列公式分别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天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第三十六条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以下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天标的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七条 权证行使现金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使权证时,按行使价格与行使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和行使费用的差额收取现金。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必三四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b34.net/gupiao/48949.html
广告位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 admin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