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如下:
1.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个人所得税按现行税法规定计征。
二、以上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如下:
1.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个人所得税按现行税法规定计征。
二、以上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