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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特殊法人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每500个 注册资本1万元开立证券账户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时,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券公司填写《机构证券账户登记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应为证券公司全称,身份证明文件号 一是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托管人应提供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书面文件。

  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登记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登记号。

  第六条 信托公司根据每个信托产品开立一个特殊的证券账户。

  信托公司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时,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许可证复印件、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和复印件。只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信托公司才能申请。

  信托公司填写《机构证券账户登记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为信托公司全名-信托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登记号。

  第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根据每种保险产品开立证券账户。

  保险机构投资者或者委托保险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基金使用监督部门出具的证券账户确认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登记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为保险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第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每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券投资基金租赁席位的证明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登记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为托管人全名-证券投资基金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为证券基金批准号。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开立专门的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根据每个特定客户的证券投资产品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设立的证明文件。

  资产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登记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名称和身份证明文件号。

  第十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按每个投资组合开立证券账户。

  受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提供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确认经理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填写《证券账户登记申请表》时,持有人名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名;身份证明文件号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加投资组合号。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可开立十个证券账户,经中国证监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供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书(含登记号)原件、复印件。

  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登记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为企业年金计划名称-托管人全称;身份证明文件号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第十二条 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参照企业年金基金办理。

  第十三条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四条 本细则账户持有人名称中所称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名称未特别说明的,其名称可适用于简称。名称中使用的符号-为全角符号。

  第十五条 公司有权对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特殊法人机构收取额外的账户维护费,并另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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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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