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证监会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三号令)和《关于实施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者利益,促进证券公司标准化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知(证监会[2001]121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通知)。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自查整改的要求
(一)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面自查,并在2004年11月15日前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查报告上签字,承诺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实施3号令及其通知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机制的改进,以及相关交易、财务、清算、监控等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安排,以及当前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2.截至2004年9月30日,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包括委托资金比例)、各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公司总部(包括上存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账户余额占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比例,列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营业部名单,并提供专项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5个以上的业务部门名单及解决方案、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开户情况等。如下表:
上存总部的 客户交易结算
客户交易结 资金专用存款 投资者
柜台系统客户交易资金余额 算资金存款 账户个数 开户个数
经纪业务 受托业务 其它 合计 金额 比例 个人 机构
(万元) (%)
营业部1 - - - - - - - - -
营业部2 - - - - - - - - -
营业部n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如果公司各业务部柜台系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不同,公司应提供专项说明,并列出不同业务部门名单。
3、公司及其证券业务部门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问题,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直接占用或存储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透支客户,为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影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完整的问题。
要求公司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问题的原因、金额、资金去向、当前风险等。
4、公司与存管银行的合作及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2)要求有上述第三个问题的证券公司在自查报告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确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落实整改措施的负责人(负责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并报证监会备案。
(三)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证券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不得挪用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新增。
3.自营业务规模不得扩大。
四、不得向股东分红。
5、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欠款,实现资产,必须首先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6、严格控制费用,不得增加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适当限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
二、关于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工作要求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公司自有资金,存放在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必要监管职责的存管机构,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检。
(一)要求各证券公司在认真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内部控制,完成以下五项内部控制要求:
1、设立合规部门或现有监督检查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内部监督。公司负责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得同时负责经纪、投资银行、自营或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
2、建立集中监控系统,实现对公司及分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交易情况的实时监控。集中监控系统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
(1)直接从各业务部门的柜台系统数据库中实时收集数据,确保集中监控系统数据与各业务部门数据完全一致。
(2)及时查询客户证券和资金明细的变化。
(3)及时揭示各分支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的真实情况。
(4)及时发现清算、财务、柜台系统数据勾稽关系的错误。
(5)及时从存管银行获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数据。
(6)每天备份客户的证券和资金数据。
(7)为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提供数据接口,使证监局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监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
尚未建立上述集中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必须每周将以下数据记录为CD,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总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的所有资金转移细节,以及公司所有业务部门柜台系统中的客户资金,包括客户资金明细账和证券明细账;各证券营业部必须每周将以下数据记录为CD,并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报告: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所有资金转移明细、柜台系统中的客户资金,包括客户资金明细账和证券明细账。
3、要求证券公司集中管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功能,适当分离交易、清算、会计和资金转移功能,相互制衡。同时,进一步优化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证券托管相关的业务流程,加强交易系统授权的管理。
4、要求证券公司全面清理分公司的客户资本账户和股东账户,确保公司总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分公司客户资产的真实情况。
5、要求各证券公司清理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保各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超过5个。
明确要求证券公司最迟在2005年底完成上述五项内部控制要求。
(2)在完成上述五项内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要求辖区内申请创新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建立更严格的客户资金独立存托模式:完善客户资金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组织体系、账户体系、交易体系、结算托管体系、会计体系、分配体系、监控体系,在职能定位、业务流程、技术体系等方面独立制衡,在此基础上,对监管部门开放,使客户资产安全、完整、透明、可控、可查。另行颁布具体标准体系。
(3)要求辖区内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在使用国家救助资金的同时,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独立存款,并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细节提交第三方机构管理。其他证券公司也可以在条件和自愿的情况下实施第三方独立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