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落实有关工作通知
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04年12月10日起生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根据新股票上市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ST公司暂不能向本所申请撤销其股票交易的特殊处理。如果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没有新的《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和13.3.一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撤销特殊处理。对于没有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特殊处理的上市公司,本所将撤销相关特殊处理。
2、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提交本所。
3、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未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前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否则,研究所将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4、对于2004年与日常运营相关的相关交易,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执行新的《股票上市规则》10.2.10条的规定。
特此发布并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