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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6]289号各证券公司: 为适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需要,规范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保护证…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的必要条款

        通知《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披露必要条款》

             [2006]289号

各证券公司:

  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需要,规范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保护证券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我们将组织行业制定资融券合同必要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披露必要条款》(以下简称《必要条款》),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1、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件。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必要条款制定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明确规定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标准文本可以根据融资合同或者融资融券合同制定。

  2、试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定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要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以及文本和条款的变更。但是,补充和变更的内容不得与必要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3、试点证券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详细、具体,相关事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应在使用前报们备案。

  4、试点证券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风格制作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客户。

  附件:

  1.融资融券合同必要条款;

  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披露必要条款》;

  3.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样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融资融券合同必要条款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投资者,下同):姓名(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条 合同应当规定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应解释或定义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融券交易、担保、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

  第四条 合同应规定甲乙双方的声明和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具有合法的保证金交易主体资格,不禁止或限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保证金交易。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注明批准文件的名称和号码),具有从事保证金交易业务的资格。

  (二)甲乙双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3)甲乙双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置其他担保,无权利缺陷。

  (4)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信用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甲方同意乙方合法了解甲方的信用状况和履行能力,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提交融资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登记资料等相关信息。

  (五)甲方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保证甲方以任何方式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

  (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合同应规定开立信用账户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二级账户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详细数据。甲方只能有一个信用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应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相同。

  (二)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基金账户”二级账户用于记录甲方存放的担保资金的细节。甲方只能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第六条 合同应规定融资融券的具体财产信托关系,具体如下:

  (1)信托的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包括抵押证券、下同)、所有证券、证券销售收入、上述资金、证券成果转让给乙方,设立乙方为受托人、甲乙双方为共同受益人,保证乙方对甲方的融资债权。

  (2)信托财产的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在乙方的”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基金账户”具体金额和数额以乙方为准”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基金账户”以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3)信托的建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对乙方签订合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基金账户”设立相应证券和资金的信托。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4)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独立,不受甲乙双方其他债权和债务的影响。

  (5)信托财产的处置。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偿还融资债务后,可以要求乙方交付剩余的信托财产。当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担保或未偿还融资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清算措施处罚上述信托财产,优先偿还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6)终止信托。自甲方结算融资融券交易并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以来,甲方与乙方合作”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基金账户”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甲乙双方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七条 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和计算公式、保证金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转换率和标的证券范围,并包含以下内容:

  (1)甲方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乙方要求提交全额保证金;提交保证金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有价证券用于抵押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2)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购买的所有证券、融券销售的所有资金、上述资金和证券产生的成果作为担保,以保证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3)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和调整公司目标证券的范围、可充抵押证券的范围和转换率。

  (4)当甲方提交的担保价值与融资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时,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合同转让超过规定比例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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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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