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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政策法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6]289号各证券公司: 为适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需要,规范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保护证…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的必要条款

        通知《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披露必要条款》

             [2006]289号

各证券公司:

  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需要,规范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保护证券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我们将组织行业制定资融券合同必要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披露必要条款》(以下简称《必要条款》),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1、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件。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必要条款制定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明确规定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标准文本可以根据融资合同或者融资融券合同制定。

  2、试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定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要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以及文本和条款的变更。但是,补充和变更的内容不得与必要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3、试点证券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详细、具体,相关事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应在使用前报们备案。

  4、试点证券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风格制作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客户。

  附件:

  1.融资融券合同必要条款;

  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披露必要条款》;

  3.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样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披露的必要条款

  各证券公司: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应制定《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披露》,充分向投资者披露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以及因未能及时补充担保而被迫平仓的损失。《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醒投资者注意普通证券交易所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风险,以及其独特的投资风险放大。

  二、提醒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3、提醒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债务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担保物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增加,将面临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醒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如果信用资格降低,证券公司将相应降低信用额度,或证券公司增加相关警戒指标和清算指标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5、提醒投资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提高,证券公司将相应提高融资利率或融资利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醒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保全或强制执行,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结算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7、提醒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结算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8、提醒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通过《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和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出通知。通知发出并在约定时间后,视为证券公司已履行通知投资者的义务。无论投资者因何种原因未能及时收到相关通知,将面临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担保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九、提醒投资者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交易密码等信息,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交易密码借给他人,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10、除上述九项风险提示外,试点证券公司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披露》中进一步列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

  风险披露应用醒目的文字说明:

  本风险披露仅列出性质,未详细列出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保证金交易前,应仔细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保证金交易合同条款,必须了解和掌握保证金交易的独特规则,并确保他们做了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参与保证金交易造成的不可承受的损失。

  试点证券公司还应要求各投资者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披露》,确认已知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披露》的全部内容,并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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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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