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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林秘籍:证监会—“没牙齿的老虎”?

犹如一粒石子投向平静的湖面,沉寂已久的证 监会扩权之辩再次浮出水面,到底该不该赋予证 监会准司法权?作为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需要哪些监管权限?它的权力,边界何处? 8月23日,全国十…

就像一颗石头投向平静的湖面,沉默已久的证据 监会扩权辩论再次浮出水面,是否应该给予证据 监会准司法权?作为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需要哪些监管机构?它的权力和边界在哪里?

  8月23日,证券法二审草案在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新亮相。第一百六八条重大修改,草案规定,证书 监会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明确了证书 监管机构行使权利的程序: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少于两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出示法律文件、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
  
  没牙的老虎?
  
  早在1998年,准司法权问题就引起了很大争议。当年首次出台证券法,第168条对证 监会权力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四项,其中第四项:查询当事人和调查单位和个人资本账户、证券账户据转让或隐瞒非法资金、证券迹象,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在立法过程中引起广泛讨论。
  
  当时,有人提议授予证书 监会冻结了权利,但后来采取了更保守的想法,搁置了争议,所以后来证券法采取了折衷规定:如果证券 一位参与立法的专家说,监会认为有必要向司法机关申请冻结。
  
  此后,第168条第四项被证明 监会称之为无牙老虎。在证书中 监督检查局内部人士认为,向司法机关申请冻结,首先程序复杂,时间长。当程序完成冻结时,账户中的资金已经转移,即使最终冻结,也不能发挥实际效果。
  
  这一点成为证券法修订的证券法 监会要求准司法权的最大理由。 监会提出,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 监会没有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不利于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
  
  而且,由于不同的原因,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都是本地证书 监会的调查和处罚有时没有得到充分的合作。我的大部分工作时间都花在协调执法过程中,地方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证书 监会关系整天在各机关之间奔跑。 监会一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高级官员说。
  
  从机构设置的角度来看,证书 监会也有困难。在制度设计之初,证书 监会被定位为部级事业单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根据证券法第168条的规定,证券 监会在权限上取得了突破,是经证券法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直到2000年左右,证书 监管权一直走在证券法的边界。
  
  2002年3月,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下,派出证券犯罪侦查局 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应当查封、冻结当事人查封、冻结当事人账户的,由公安部证券犯罪调查局出面。
  
  这种制度安排不涉及证书 监会权限的变化非常顺利。但随后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打击证券犯罪是证据 监会的重要监管职责是在公安部下设立证券犯罪侦查局,相应的权力属于公安部 监会的这一职能或多或少被边缘化。
  
  与此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走熊,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件层出不穷,证券 在调查和处罚过程中,监会强烈感到缺乏武器,没有实际的威慑力。赋予准司法权,成为证书 监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但是,给予中国证监会准司法权的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
  
  修法再次引起争议
  
  2003年6月,证券法修订正式启动。据记者介绍,证券法修订是在证券法修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的。该小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部分成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 由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据一位参与修订工作的专家介绍,证券法修订主要有三条线,第一条是证券 监会领导,通过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向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征求意见,第二条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领导,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第三条分专家学者发表意见。
  
  有些人对这样的修订团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中央财经大学郭峰教授在全国人大财经论坛上说:我认为与公司法修订和起草团队相比,有一个缺陷,即法律界很少参与,基本上从事经济和金融。
  
  同样在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旭东说,大约2004年初,他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会议草案成熟,当时认为草案可以提交会议审议后不久,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官员也表示非常乐观,但不指望拖一年多,现在快两年了,特殊原因,最根本的五个问题。其中之一是是否获得证书 监会准司法权。
  
  2005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第168条进行了重大修订,并给予了证书 监会可以查封冻结当事人账户的司法权。因此,争论正式浮出水面。
  
  郭峰教授认为,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下属的机构,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编制,也不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如果给予司法权,就很难与非法因素竞争。此外,从法律程序的严谨性来看,证书 监会不能承担司法职能。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李明良告诉记者,他获得了证书 监会的准司法权改变了中国面前的司法结构。虽然证券市场存在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但改变司法权限的划分并不迫切。而且,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证书 监管机构已经足够了,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现有的监管机构证书 监会是否用得好,不在于是否给它新的监管权限。
  
  更有甚者,如果这次给了证书,已经考虑过了: 监会的准司法权、保监会、银监会都是性质相同的机构,接下来,是否也要赋予其准司法权?
  
  折衷方案
  
  在争论中,证券法修订草案迎来了二审。关于证书的二审草案 监会可以查封和冻结当事人账户的条款仍然保留,但新增了严格的程序规定: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少于两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出示法律文件、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责令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整改,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
  
  这显然是一个妥协的计划。现在证券市场上有很多违规案件,这已经成为证券的必要条件 监会准司法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份研究报告,从1993年到2004年,证书 监会(交易所)查处的上市公司违法案件近500起。但即使是证书 监会内部人士也承认,与证券市场实际案件相比,这个数字只是一个漏洞,其中有一个巨大的案件黑数。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罗培新教授认为,不妨让证书 监会试试。在国外,证券法的修订非常频繁,因为商业活动是一个社会中密度最高、活跃度最高的活动。作为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步,证书可以 监会试试。
  
  在采访中,几乎所有的受访者都同意,即使授予证书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要冻结,必须通过证书 监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错误,允许他人起诉,证书 监会会比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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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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