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国债,是指国家筹集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借款的债务,如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债券等,但不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国债取得的预期年化预期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人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期间未支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国债金额×(适用年度预期年化利率/365)×持有天数。企业转让或者到期支付国债取得的价款,扣除其购买国债的成本,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和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的预期年化预期收入(损失)。企业转让国债作为转让财产,其预期年化预期收入(损失)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那么,在转让国债时,如何确定免税利息和应税所得呢?
转让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度预期年化利率÷365)×持有天数;
转让国债收入(损失)=国债转让价格-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转让期间的相关税费
例如,一家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从证券交易中购买国债10万元(面值),支付价格10.2万元,票面年预期年化利率为2.48%,2012年10月25日到期一次性支付利息;2012年4月30日,公司转让该批国债,取得价格12万元,其免税利息收入和应税所得计算如下:1。转让国债的免税利息收入。持有天数=20+31+31+30+31+30+31+365×3+31+28+31+30=1419(天)。免税利息收入=100000×(2.48%÷365)×1419=9641.42(元)。2.转让国债的应税所得额为1.2万-102万-964.42=8358.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