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
(F/DCE L001-2007)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交付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指标。
1.2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交付标准。
2 引用标准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本标准不适用于随后的所有修改表(不包括误差调查的内容)或修改版本。所有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固体化工原料采样通则
GB/T 15182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
3 技术要求
3.1 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为本色、圆柱形或扁圆形颗粒,颗粒尺寸应在任何方向上为2-5mm,金属和机械杂质不混合。
3.2 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3.2.1 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密度标称值位于区间[0.915,0.923]产品密度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得超过0.003g/cm3。
4 试验方法
4.1 取样要求按GB/T 6678和GB/T 6679执行。
4.2 按质量指标检验GB/T 15182执行。
5 标志、包装和储存
5.1 标志
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包装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袋上。标志包括:商标、产品名称、厂家名称、产品标准号、产品品牌号、批号、净重。
5.2 包装
使用原厂家或其认可的包装,袋装产品每袋净重25±0.2Kg。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多次运输、码放、储存时不受污染和泄漏,并能防潮防尘。
5.3 贮存
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清洁、消防设施良好的仓库中。储存时,应远离热源,防止阳光直射,禁止露天堆放。
6 附加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