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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仿真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仿真交易,保障交易所仿真交易测试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仿真会员、仿真客户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交易,确保交易所模拟交易测试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模拟会员、模拟客户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模拟会员资格和座位管理

第三条 符合有关规定的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模拟会员,进行国债期货模拟交易。申请或者变更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模拟席位是指参与期货模拟交易、享有和行使相关交易权利、接受交易所监督、服务和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第五条 模拟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模拟交易席位,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 模拟交易席位仅用于模拟交易活动。

第三章 模拟交易代码

第七条 模拟交易代码是客户和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特殊代码。

第八条 模拟交易代码由12位数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

第九条 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其模拟交易代码中的客户号应相同。

第十条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申请模拟交易客户号。

第十一条 会员应审查客户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输入客户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合格的海外机构投资者等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管理资产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开立模拟交易代码。

第十三条 特殊单位客户申请开户时,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模拟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 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的目标是面值100万元、票面预期年化利率3%的名义长期国债。

(1)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同的可交割国债发行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到期月首日剩余期限不少于6.5年。

(2)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以每100元面值国债为报价单位,以净价报价。净价格是指不含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

(三)10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最小变动价为0.01元,合约交易报价为0.01元的整数倍。

(4)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的合约月份为三个季度。季月是指3月、6月、9月和12月。

(5)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同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是合同交付月的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一个交易日是国家法定假日或因异常情况未交易的,下一个交易日为最后一个交易日。在到期合同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合同在新月开始交易。

(6)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日价最大波动限制是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日价涨跌限额±2%。

(7)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同价值的2%。

(八)10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采用仿真实物交付方式。

(9)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同的交易单位为手。合同交易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10)交易所按照当日交易合同的规定标准向结算会员收取手续费。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同的手续费标准不超过5元。

交易所有权调整手续费标准。

第五章 模拟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场价格指令、限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场价格指令是指根据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不限价的指令。市场价格指令的未交易部分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以有限的价格或更好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指令。购买限价指令时,必须以限价或以下的价格进行交易;销售时,必须以限价或以上的价格进行交易。限价指令当天有效,未交易部分可以撤销。

第十六条 市场价格指令只能与限价指令匹配,交易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价。

第十七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同价格限制范围内,超出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无效。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十八条 交易指令的最小订单数为1手,市场价格指令的最大订单数为50手,限价指令的最大订单数为200手。

第十九条 模拟交易采用连续投标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参照真实交易市场进行匹配。连续投标是指逐一匹配交易申报的投标方式。

第二十条 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的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一个交易日为9:15-11:30。

第二十一条 新上市合同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同首日涨跌限额的依据。

第六章 模拟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清算转让双方的交易保证金、损益、手续费等相关资金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结算结算会员,结算会员结算客户和交易会员,交易会员结算客户。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合约必须由交易所结算部门统一结算。

第二十五条 结算会员最低余额为200万元。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最低余额,交易会员最低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模拟交易基金账户以确保履行合同的资金,是合同占用的保证金。交易完成后,交易所应根据交易保证金标准和头寸合同价值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交易所模拟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收盘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格清算结算会员所有合同的损益、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费等费用,一次性转移应收应付款项,相应增减结算准备金。

交易所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按前款原则结算客户和交易会员;交易会员按前款原则结算客户。

第三十条 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交易合同当天的结算价格为合同最后一小时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十一条 十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以当日结算价格为计算当日损益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头寸-上一交易日买入头寸)}×(合同面值/100元)

第三十二条 当日盈亏在当日结算时转移,利润转入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准备金中扣除。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从结算准备金中扣除,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计入结算准备金。

从结算会员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中扣除手续费、税金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等

第三十四条 结算后,当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结算结果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额外存款通知,两者之间的差额为额外存款金额。

未补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不得开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通过模拟交易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结算数据。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三十七条 结算会员应每天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结算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二天开市前30分钟内书面通知交易所。在特殊情况下,结算会员可以在第二天开市后2小时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结算会员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七章 模拟交割业务

第三十九条 10年期国债期货仿真合约采用仿真实物交付方式。

第四十条 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同的可交割国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固定预期年化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四)发行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到期月首日剩余期限不少于6.5年;

(五)符合国债转让托管的有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同的交付单位为面值100万元的国债。每个交付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登记机关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的价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进入交割月后至最后一个交易日前,卖方应主动提交交割申报,交易所应组织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同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第四十四条 如果在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申请交付,交易所将根据客户在同一会员中申报的交付数量和头寸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的交付数量。所有卖方都有效地申报了交付数量。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长优先,同一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付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付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付的买方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无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卖双方的头寸从客户交割月份的合同头寸中扣除。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申请交付,客户应通过会员申报交付,会员应在当天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付意向。

卖方申报的意向内容应包括国债名称、数量、国债登记托管机构模拟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的意向内容应包括交付数量和国债登记托管机构模拟账户等信息。

会员应确保申请交付的客户具有交付履约能力。

第四十六条 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头寸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合同的交割结算价格,同一客户号的净头寸进入交割。

第四十七条 如果客户持仓进入交割,交割将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第一、第二、第三个交割日依次完成。

(一)第一个交割日是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割日。

1.申报交付信息。如果买方在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没有申报交付,但被交易所决定进入交付,会员应在当天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国债托管模拟账户。如果交付在最后一个交易日进入,会员应在当天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模拟账户、卖方客户的名称、数量和国债托管模拟账户。

2.卖方支付优惠券。交易所将申报的国债从卖方申报的国债。

(二)第二交付日为配对付款日。

1.交易所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方式交付配对,并在当天11:30前通知相关成员配对结果和应支付的交付款。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货款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转移。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转入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模拟账户。

第四十八条 因市场异常等原因导致交付不能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应调整交付流程。

第四十九条 如果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所有可交付的国债或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有交付的货款,则可以通过差额补偿结算未平仓合同。

第五十条 一方进行差额赔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赔偿部分合同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同价值1%的补偿;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付结算价格和转换因素乘积的,卖方应当继续按照下列计算公式支付差额补偿:

差额补偿=差额补偿部分合同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付结算价格×转换因子)×(合同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同价值1%的补偿;交付结算价格与转换因素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应继续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支付差额补偿:

差额补偿=差额补偿部分合同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同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将已交付的国债退还给卖方。

(二)基准国债

在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申请交,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为基准国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合同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为基准国债。

基准国债按上述方式不能确定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在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的价格;最后一个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的价格。

交易所有权调整基准国债价格。

第五十一条 如果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所有可交付的国债或货款,交易所应分别向双方收取相应合同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五十二条 因市场异常等原因导致交付不能顺利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应调整交付流程。

第五十三条 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交易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的交割结算价格为卖方交割申报日的结算价格,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格为合同最后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的最后两个。

如果合同最后一个交易日没有交易,交割结算价格的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格=合同上交易日结算价格+基准合同当日结算价格-基准合同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其中基准合同为当日交易月份的合同。根据本公式计算的交付结算价格超过合同限价的,以限价为交付结算价格。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付结算价格。

第五十四条 具体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同面值/100元)

应计利息为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五十五条 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的交付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调整交付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交付涉及的国债转让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跨国债托管机构交付转让费的,由买方承担转让费。

第八章 模拟交易风险控制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模拟交易风险控制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制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 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同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第(7)项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标准:

(一)期货交易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加;

(四)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单边市场是指合同收盘前5分钟内只有停牌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牌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停牌价格没有打开。

第六十条 当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接近交割月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合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一)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同价值的3%;

(二)交易保证金标准为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合同价值的4%。

第六十一条 同时符合本规则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同,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价值中的较大价值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限制。涨跌限额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涨跌限额。

第六十三条 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的涨跌限额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2%。

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4%。如果上市第一天有交易,下一个交易日将恢复到合同规定的涨跌限额;如果上市第一天没有交易,下一个交易日将继续执行前一个交易日的涨跌限额。如果三个交易日内没有交易,交易所可以适当调整上市基准价格。

第六十四条 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向单边市场出现(第一个单边市场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场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一个交易日叫D0交易日,下同),D交易日为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合同直接交付结算;D交易日不是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之一或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盘、限制开盘、限期清算、强制清算、暂停交易、调整限额、强制减少头寸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会员或客户持仓。

(一)不同阶段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单边持仓限额如下:

1.自合同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

2.自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600手;

3.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300手。

(2)合同结算后单边总头寸超过60万手的,下一交易日结算会员单边头寸不得超过合同单边总头寸的25%;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头寸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其持仓总额不得超过客户的持仓限额。会员、客户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

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第六十八条 会员或客户持仓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的,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制平仓制度。强制平仓是指当会员和客户违反规定时,交易所对其相关头寸实施平仓的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如果会员和客户有以下情况之一,交易所将强行平仓其头寸:

(一)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二)客户和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持仓超过持仓限额标准,未在规定期限内平仓;

(三)因违法违约被交易所强行平仓;

(四)按照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强制平仓;

(五)交易所规定强制平仓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强制平仓的执行原则

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会员应在开盘后第一节结束前执行强制平仓。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第七十条第(一)项、(二)项强制平仓的,会员自行确定平仓原则,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

1、因本规则第七十条第(一)项强行平仓的:

对于需要强制平仓的头寸,交易所应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同作为强制平仓的合同,然后按照会员合同所有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分配。

交易所强行平仓多个结算会员的,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本规则第七十条第(二)项强行平仓的:

如果交易所强行平仓超仓,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时,会员将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强行平仓。

3.因本规则第七十条第(三)、(四)、(五)项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会员和客户的工具身体状况决定强制平仓头寸。

会员同时有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交易所应当根据第(二)项确定强制平仓头寸,然后根据第(一)项确定强制平仓头寸。

第七十二条 强制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强制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相关结算会员发出强制平仓要求。除交易所特别发送通知外,相关结算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系统通过当日结算数据发送获得。

(二)执行确认

1.开市后,相关会员必须先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期限未完成的,其余由交易所强制平仓;

3.强制平仓结果随当日交易记录发送,相关信息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七十三条 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强制平仓价格。

第七十四条 由于价格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强制清算,剩余的强制清算数量可以推迟到下一个交易日继续强制清算,仍然按照第七十一条的原则执行,直到强制清算完成。

第七十五条 因价格涨跌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强制平仓的,交易所应当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会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 由于价格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强制平仓只能延迟,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完成平仓的,持有人应继续承担持仓责任或交付义务。

第七十七条 会员强制平仓产生的利润属于直接责任人;交易所强制平仓产生的利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强制平仓产生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以当日限价申报的部分未交易平仓报表,以当日限价与合同净持仓利润客户按持仓比例自动匹配交易。

第七十九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

(一)同一客户在同一合同上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表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表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二)确定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是指在D交易日收盘后,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限价申报未成交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2%的所有头寸。

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

(三)确定客户合同单位净仓盈亏

客户合同单位的净头寸损益是指客户合同头寸损益的总和除以净头寸。客户合同头寸损益的总和是指客户合同的所有头寸,D0交易日(含)前交易D0交易日结算价,D1交易日和D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和2个交易日的交易D2交易日结算价格差额计算的盈亏总和。

(四)确定单位净持仓利润客户的平仓范围

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头寸利润大于零的客户净头寸均纳入清算范围。

(五)平仓数量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利润规模分为三级,并逐级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的净头寸利润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格的2%持仓(以下简称利润2%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的净持仓利润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格的2%大于或等于1%的头寸(以下简称利润超过1%的头寸);最后,分配给单位的净头寸利润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格的1%大于零的头寸(以下简称利润大于零的头寸)。

2.上述各级分配比例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利润持仓数量的比例分配。

如果利润超过2%的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利润超过2%的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分配给利润超过2%的头寸。

如果利润超过2%的头寸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利润超过2%的头寸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利润超过2%的头寸数量分配给申报平仓客户;然后按照上述分配方,将剩余申报平仓数量分配给利润超过1%的头寸和利润超过零的头寸;剩余的不再分配。

(六)执行强制减仓的强制减仓D2交易日收盘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为D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七)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是合同D交易日涨跌限价。会员及其客户应承担本条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十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谈话提醒、书面警告、发布风险警告公告,以警告和解决风险。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一条 模拟会员和客户应按照积极参与、诚实交易的原则参与模拟交易活动,不得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八十二条 为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确保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对被调查人采取以下临时处置措施:

(一)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代码;

(二)限制存款;

(三)限制出金;

(四)限制开仓;

(五)减少持仓限额;

(六)提高保证金标准;

(七)限期平仓;

(八)强行平仓。

第八十三条 模拟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告、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强制清算、暂停交易、取消模拟交易资格、暂停或限制业务、调整或取消模拟会员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第七章所称合同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同价值=交付结算价格×(合同面值/100元);其他章节所称合同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同价值=合同价格×(合同面值/100元)。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10年期国债期货模拟合约上市之日起执行,模拟交易结束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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