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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的处理

一、未能按约办理按揭购房手续要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下称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A公司的一套,房价447975元;付款方式为2002年6月8日前支付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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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约办理按揭购房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王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王购买A公司商品房,价格447975元;2002年6月8日前支付137975元,余额31万元,2002年10月31日前交付。双方在合同附件4补充协议中约定,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公证后3天内向抵押银行办理抵押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王按申请的按揭贷款每天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2年6月11日,王某向A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137975元及3360元。同年6月18日,王某收到了房子。同年10月17日,合同在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同年10月18日和12月20日,A公司先后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建行支行,均由建行签收,但由于王某未办理手续,A公司随后取回。A2003年2月28日和4月7日,公司先后发函催促王某办理余额31万元的银行抵押手续(未说明具体银行)。收到信后,王先后联系了中国银行的一家分行和上述建设银行的一家分行办理抵押贷款。但由于A公司尚未将相关信息发送至中国银行分行或再次发送至建设银行分行,银行抵押贷款手续仍未办理。A到目前为止,该公司还没有收到31万元的房屋余额,因此向合同约定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具体要求:1。终止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被申请人,下同)购买的房屋退还申请人;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7919元(按累计应付款的4%计算);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31万元的购房抵押贷款尚未处理,责任在哪一方。

仲裁庭裁决:

(1)驳回申请人终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仲裁请求。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送达第二天起15日内,将银行抵押合同等资料提交所选抵押银行,并以合法的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办理抵押手续。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关于选择抵押银行的通知后15日内完成银行抵押手续,逾期合同终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7919元。

(三)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承担50%。

仲裁庭意见:

(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在银行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中,被申请人是抵押贷款的主体,有义务向相关银行提交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申请人是贷款的受益人,有义务选择相关银行,向相关银行提供抵押物(被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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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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